文/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明慧之窗记者杨梅编辑)
一位母亲因给儿时同学写了13封信,法院枉法判她4年冤狱;儿子救母心切,到法院旁听后,法官竟也判他1年3个月!
山东省东营市王英女士,在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被法院非法开庭,原因是她给同学寄了13封讲述法轮功真相的信,而庭审的始终,公诉人都没有说清楚,那些信究竟与刑法三百条有甚么关联?后来,王英被枉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十二月一日,王英被劫入狱。
而王英的儿子李龙为营救母亲,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在赶往山东省禹城市法院参加旁听后,也被绑架、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日前得知,十一月八日上午李龙被非法判刑1年3个月。
修炼后无病一身轻 做好人遭枉判
王英女士今年60岁,是东营市胜利油田家属。以前王英身体很差,有多种顽疾:手脚层层蜕皮,吃饭碗热了得用毛巾垫著,不然碰到热就疼得受不了;风湿性关节炎,特别是到了阴天会全身关节疼;神经性头痛造成严重的神经衰弱,眼动脉硬化、严重近视;胃病、胃肘弯曲、慢性肠炎等消化器官疾病;肾虚和妇科病;贫血、血压低至(60-90),蹲下起来必须慢慢来,不然就眼冒金星。
当年急病乱投医,王英四处寻找偏方,喝大蚂蚁酒治病,又造成过敏,全身都是红疙瘩。那年刚三十出头的王英,干个家务活都费劲,她自己觉得活著真的是太苦了,没有一样事情顺心,就想寻短。
一九九六年,她修炼法轮功两个多月后,身体奇迹般恢复了健康,尝到了无病一身轻的幸福,她觉得自己的人生又有希望了。
在去年被绑架前,王英就是在小区里打扫卫生以维持自己基本的生活,闲暇时帮儿子照看孙子孙女。由于她工作认真勤快、为人和善,小区居民、左邻右舍无不称赞王英是个好人。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孤岛海滨分局警察把王英从家中绑架,警察著黑衣不著警服、没有合法手续,非法抄走王英的部分私人物品。此前,禹城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将一直安分守己在家的王英列为「在逃犯」。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在禹城市法院,王英被非法开庭。非法庭审中,公诉人连篇累牍用大篇幅来证明:王英确实给同学寄了真相信。并且用二零一三年就被废除的劳教制度,作为加重迫害王英的藉口。
庭审的始终,公诉人都没有说清楚,王英给同学寄的那13封真相信,与强加的罪名──刑法三百条有丝毫的关联。以至于最后庭审结束,公诉人似乎都忘了按程序给出量刑意见。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王英被枉判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十二月一日,王英被劫入狱。
因母爱浪子回头 今救母遭判刑
王英之子李龙,早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在江泽民犯罪集团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后,为讲清法轮功真相,王英被长期关押迫害,李龙失去了母亲的关心爱护,为了能保护自己,他和一帮混混在一起,打架斗殴、抽烟喝酒,甚至染上网瘾。
王英从劳教所回来后,看到儿子的变化非常痛心,她决心把儿子拉回正常的人生轨道中来。她用传统文化的理念教育李龙要成为一个正直的人。渐渐地,李龙和那些坏孩子很快断绝了交往,同时改掉了暴躁的脾气,也戒了烟酒和网瘾。到了成家的年龄,就顺利地成了家。为此,李龙深深感激母亲对自己的教育和无私付出,非常孝顺。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李龙下班回家,发现母亲和女儿不见了,后来几费周折得知,母亲已被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德州看守所。
第二天,李龙向德州市及禹城市检察及监察、人大等部门邮寄了「刑事控告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请求有权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维护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得知母亲被非法开庭消息后,李龙立即赶往禹城市法院参加旁听,被禹城公安人员绑架、非法关押至德州市看守所。禹城公安局政保大队长范学锋声称:李龙被刑拘的原因,是他之前向德州市和禹城市有关部门邮寄的控告书,里面讲了母亲修炼法轮功后身体怎么变好的、怎么做好人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李龙在禹城市法院被非法开庭。非法庭审中,律师和李龙分别做了有力的辩护和自我辩护,公诉人当庭给了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
匪夷所思的是,李龙邮寄的控告书等是法律文书,寄送对像是德州市和禹城市检察及监察、人大等部门,目的是提起诉讼和监督。控告书究竟是怎么到了办案的警察手里,又是怎么变成了定罪的证据的?
迫害好人 中共公检法司部门知法犯法
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事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2018)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是不变的天理。邪恶会嚣张一时,但最终逃脱不了正义的审判。愿那些还在跟随中共迫害善良修炼者、尚未意识到严重后果的人,赶快警醒吧,反思发生在身边的恶报实例,并且以实际行动弥补以前犯下的错误,为自己和家人选择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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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源: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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