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為甚麼不敢定義法輪功?

中共為甚麼不敢定義法輪功?

文/中國大陸律師(明慧之窗記者李念秋、李佳編輯)

到二零二三年的今天,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已超過二十四年,造成無數善良的中國民眾遭受各種莫須有的苦難:非法關押、性侵、酷刑,甚至活摘器官,這些恐怖的國家暴力行為是否有所謂「法律依據」?

首先,在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義為邪教。這句話包含幾層意思:

一、中國的法律中沒有定義「法輪功」,所以就沒有對「法輪功」的法律上的評價。這就是通常說的「在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違法的」。

二、正教、邪教不是法律說了算的。一個無神論的政權,既沒有標準、更沒有資格去定義正教、邪教。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謂反邪教的《決定》,其中對邪教的定義,完全是描述媒體潑在法輪功身上的髒水,和真實的法輪功無關。而且,這樣的定義,也不符合國際上社會學界描述邪教的幾大特徵。

四、真、善、忍如果被定義為邪教,那麼,假、惡、鬥反倒成了正教嗎?

五、法律注重「以事實為依據」,法律訴訟、開庭、質證的過程,就是尋求事實真相的過程,所以要講「真」。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懲惡揚善,刑法打擊的是犯罪與罪惡,因此,法律要講「善」。任何正常的法律條文中權利與義務無處不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必須是對等的,而「承擔義務」必定要求社會主體做到「忍」。良善的法律,一定是以真、善、忍為準則的。而反對真善忍價值的法律,註定是惡法。仇視和反對真善忍價值的司法人員,也註定是不會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更談不上尊重法律的。

謊言暴力交互運用 兩高司法解釋淪為國家暴力號角

中共的任何一場迫害都是謊言與暴力的交互運用、疊加、升級的過程,迫害法輪功也不例外。用法律幌子迫害法輪功,涉及以下三個部門的分工與配合:

一、「名譽搞臭」:

包括媒體在內的各種宣傳口舌負責污衊法輪功,對法輪功潑髒水。

二、在「名譽搞臭」的基礎上,製造「經濟搞垮」和「肉體消滅」的依據:

造謠污衊灌滿了大眾的視聽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所謂反邪教的《決定》,負責以「媒體潑出的髒水」為對像和特徵定義「邪教」,利用心理暗示誤導世人將法輪功和「×教」劃等號。

三、在「名譽搞臭」的基礎上,繼續製造「經濟搞垮」和「肉體消滅」的依據: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順勢出台司法解釋,以執行《決定》和適用《刑法》第三百條的名義,將法輪功學員維護信仰講真相的行為,濫權、惡意定性為犯罪行為,而毫不顧及《刑法》第三百條的立法本意、目的和原則。兩高在司法解釋之後緊接著發布內部通知,直接稱法輪功為×教。按照中共的邏輯,「內部通知」的效力和準據性,要高於公開文件。當然這種邏輯是反法治的,但不影響大大小小黨棍的盲從。

根據一般的法律理論,司法解釋屬於法律制定與法律實施之間的橋樑。但是,而恰恰是看似不起眼的所謂反邪教的《決定》,將國家謊言和國家暴力擰在一起,再透過兩高司法解釋作為國家暴力的號令,把江澤民和中共的邪惡意志匯聚為虛假的國家意志。

正邪的標準是普世價值 不是政黨、政府說了算

關於所謂反邪教《決定》的出台過程,很多人可能聽說過一個傳聞:《決定》起初的草案中,包含了直接將法輪功描述為×教的內容,但是在最終《決定》通過的時候,這樣的文字被刪掉了。這樣的傳聞可能不是空穴來風。

事實上,直接以法律(立法解釋也屬於法律)形式定性法輪功是×教,會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自己置於「宗教裁判所」的地位,在歷史上,是被中共的祖宗馬克思批判的,在現實中,也沒有任何國家這樣做的先例。其實,從嚴謹的法學角度看,把「邪教」二字寫入《刑法》、對「邪教」專門做定義,就已經是冒天下之大不韙了。

正教與邪教的區分不是法律說了算的,因此,邪教是不可以用法律定義的,也不應該成為一個法律術語。中共的《刑法》第三百條中出現「邪教」二字是違背法治精神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謂反邪教的《決定》為迫害提供所謂法律依據,違背事實、違反法治,濫權定義「邪教」,是錯上加錯。客觀上是為中共動用暴力機器殘酷迫害鋪路。

進一步說,中共那麼熱衷用「法律」迫害法輪功,為甚麼中共不敢用法律的形式定義法輪功?

原因可能是,一旦對法輪功定義,好奇的人們會把中共所做的定義與法輪功書籍資料去比對。而對於一方面抹黑法輪功,另一方面傾盡全力銷毀法輪功書籍資料的中共來說,這是要極力避免的。民眾如果真的找到、看到法輪功的書籍,就會明瞭中共宣傳的都是謊話。

從根本上來說,是不是邪教,不是政黨、政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說了算的。判斷正、邪的標準是普世價值真、善、忍,而絕非是政治勢力和政治人物的喜好。中共鼓吹無神論,在執政過程中殺人無數,是犯罪集團,更沒有資格去認定甚麼是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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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3/9/23/法輪功合法、不違法-如何敘述更恰當-465604.html

(本文主圖來源:明慧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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