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慧网湖北通讯员(明慧之窗记者金弘怡编辑)
嘉鱼,属湖北省咸宁市的下属县,古代称之为「沙阳堡」,是个鱼米之乡,物产丰富、人杰地灵。
一九九五年,法轮功传到了嘉鱼,从此很多善良的嘉鱼人纷纷学法炼功,沐浴在法轮佛法的慈悲佛光之中,人们明白了人生的真正意义,不断地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活得健康、快乐、充实、幸福。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泽民邪恶集团发动了对法轮功的疯狂迫害,举国风云变色,包含嘉鱼在内,众多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迫害,看守所是主要的迫害场所之一。
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非常多,非常残忍、阴毒,很多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被残酷迫害,有的当时死亡;有的回家不久死亡;有的回家一段时间后死亡,很多内幕都被掩盖著。
本文就不同渠道传出的消息,继续揭露嘉鱼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并列举该所狱警(包括驻所检察官)都触犯了哪些法律。
(接前文)
一、嘉鱼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
嘉鱼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曝光出来的有以下十四种:暴力殴打;野蛮灌食;3. 加戴脚镣手铐;加戴「穿花铐」刑具;熬鹰; 暗中下毒;逼迫下跪;「贴墙」站立;异地看守所非法关押;「走过场」;敲诈勒索;奴工生产;故意冷冻,干扰炼功;反覆播放诬蔑诽谤法轮功的电视节目等。
本文上篇曝光了将六旬老人刘德瑚迫害致死的几种酷刑,以下是其它的手段和案例:
1. 加戴脚镣手铐

◎郑玉玲,女,赤壁市商业局职工。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郑玉玲被绑架到赤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一段时间后,被非法劫持到嘉鱼县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给她加戴三十斤的脚镣,用手铐将她的双手反铐在门上,这样连续脚镣手铐铐了三天三夜,故意折磨她。
2. 加戴「穿花铐」刑具
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将三位法轮功学员脚镣手铐连在一起,叫「穿花铐」,这种酷刑很残忍,非常折磨人,故意限制法轮功学员炼功。据说,这种迫害手段只是对法轮功学员使用。
◎汪光元,女,六十一岁,嘉鱼县粮食局职工。曾在嘉鱼县看守所被非法加戴「穿花铐」刑具。
汪光元自述道:「二零零零年元月,我正在一家工厂上班,警察找到厂长,欺骗厂长说有事找我调查,只需五分钟。厂长信以为真,叫我随警察去了公安局。刘科长问我为什么炼法轮功?还炼不炼?我回答说,因为法轮功是高德大法,是叫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想做好人。」
「就因为这句话,他们将我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长达七十八天。在看守所里,我坚持炼功,狱警不许炼,就把我和另外三位法轮功学员的脚镣、手铐连在一起,叫『穿花铐』,长达十八天。」
「由于几个人被连在一起,我们穿衣、吃饭、睡觉、上厕所必须一同去,不上厕所的人也得被弄醒。由于我们轮流炼功,半夜里姓钟的所长用盆打水,一盆一盆的往监号里泼洒,一边泼还一边骂,弄得被子、衣服全是湿的,监房的水可以流动。」
3. 熬鹰

为了「转化」法轮功学员,拿到奖金,狱警积极配合「610」人员,采用长期不让法轮功学员睡觉的手段(俗称熬鹰)故意折磨法轮功学员,妄图逼迫法轮功学员「转化」。很多法轮功学员受过这种折磨,这种手段还常常与站军姿体罚配合使用。如果闭眼睡觉,就遭到暴力殴打、体罚。
4. 暗中下毒
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嘉鱼县看守所狱警暗中用药物来迫害一个正常的健康人,故意让人痛苦,变成痴呆的病人,甚至在痛苦中死去。
◎陈金秀,女,五十多岁,嘉鱼县鱼岳镇环城路农妇。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零时许,陈金秀在县新生桥附近张贴法轮功真相资料,被县警察绑架到嘉鱼县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看守所所长钟某和狱警王霞强迫陈金秀拍照,陈金秀不配合,他们猛拽陈金秀的头发,王霞用穿高跟鞋的脚猛踢陈金秀,踢累了用脚踩。陈金秀被关押时,给王霞讲真相,王霞不听劝告,还假装善良,暗中将药放到饮料瓶里,将有毒的饮料故意给陈金秀喝,导致陈金秀头昏目眩,精神恍惚。
王霞通知陈金秀到武汉洗脑班,陈金秀说不去,谢所长、王霞、李指导员、司机、孙宗文、舒顶郊一起狠打了陈金秀一顿。王霞、舒顶郊打陈金秀最狠毒,舒顶郊把陈金秀反铐,把袜子塞到陈金秀口里,用透明胶封嘴,边打边得意洋洋地说:「我打你,谁作证?」
5. 异地看守所非法关押
异地关押,就是法轮功学员是这个地区的人,却被非法关在别的地区。尽管这种决定不是看守所能做主的,但看守所向公安局打小报告,却可以促成将法轮功学员实施异地看守所非法关押。这是中共迫害人的惯用手段。
如赤壁市法轮功学员郑玉玲,被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崇阳县的法轮功学员杜明生被非法关押在通城县看守所;温泉的法轮功学员吴卫华,被非法关押在通山县看守所;嘉鱼县的法轮功学员熊秋兰,被非法关押到赤壁市看守所。
被关押者由于是外地人,就会被当地人往死里整,容易被敲诈勒索,也不容易得到家人的援助,也难于得到其他法轮功学员的帮助,孤立无援,中共妄图藉此孤立法轮功学员,逼迫「转化」。
◎熊秋兰,女,五十五岁,嘉鱼县茶庵福源区法轮功学员。她自述道:「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那天下午,我正在家做豆皮拿到街上卖时,来了个便衣,非法抄家,把我的法轮功书籍全抢走,还要我跟他们到公安局去谈话,直到第二天的傍晚。」
「这一天多里,还有人动手打过我。开始他们把我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看守所。我在看守所里炼功,狱警就打小报告,结果公安局用车把我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
「当时我也不知道去哪,我想我没做坏事,没触犯法律,你们不会把我怎么样的。谁知在赤壁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半年!当时家人也不知道我的下落,我举目无助。半年后,张警察和黄警察把我劫持回嘉鱼县看守所。」

6.「走过场」
「走过场」的名堂很多,如:「吃饺子」、「吃馍」、「滴水观音」、「竹笋炒肉」等等。如果不配合,会受到更加严重的迫害。
「吃馍」:「号霸」叫人靠墙站著,背后垫一个杯子之类的东西,叫号子里每人给你当胸一拳,或叫一人朝著胸口飞腿一脚,这叫「吃馍」。「吃馍」者往往一口鲜血从口中喷射而出。
「滴水观音」:无论酷暑严寒,扒光衣服给你洗澡,先擦一遍肥皂,再叫你靠墙蹲好,把你的后脑勺按到墙上贴紧,一人端水从你的头顶往下淋,非常缓慢而又连续不断。
水在流过鼻梁的时候会形成一道「瀑布」,把两只鼻孔与嘴巴整个盖住,等于堵死了气孔,马上把你憋得要死,要是挣扎的话,劈头盖脸给你来一通拳脚,只好大口大口的吞气,到最后一缸水淋完了,你的肚子也喝饱了。有的人在很冷的冬天被连续「滴」了十几盆水。
「竹笋炒肉」:狱警强迫女法轮功学员在号子的过道上跪一长排,用细长的竹条使劲抽打她们单薄的身体,特别是抽打裸露的肉体,那种钻心的疼痛有如蛇咬,如毒蜂刺,有的疼得在地下翻滚。
「吃饺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里,其他人像发疯一样扑上去拳打脚踢。
在嘉鱼县看守所,法轮功学员被「走过场」,常常是经过狱警同意,由号子里的「号霸」指使在押人员干的恶事。有的狱警还特意叫这么做。
◎张玉旺,男,六十三岁,嘉鱼县鱼岳镇麒麟山三号居民。张玉旺的妻子叙述:「二零零二年十月份,鱼岳镇派出所警察以赵守怀为首的一行几人到我家拿走两本《转法轮》和几本经书,并强行将我丈夫绑架到嘉鱼县看守所。
下午三点钟,再将我从打工的地方也强行绑架到县看守所,晚上还派专人蹲守一夜,并想尽一切不正当的办法来整人,逼迫我的双手并著裤缝,靠墙站著一夜不准睡觉,折磨我们。
在嘉鱼县看守所里,我丈夫也是被走过场,如『吃饺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里,其他人像发疯一样扑上去拳打脚踢;再又如,叫我丈夫做大字状紧贴墙壁靠著,然后狱中的号霸用膝盖用力的强顶胸部,其疼痛真叫人难以忍受,当时我丈夫的脸色一片苍白。
两个多月后,我丈夫才被放回家。回家后,由于被迫害的伤势过重,胸部经常一阵阵的疼痛,甚至一度连家务活也干不了,身体逐渐衰弱,于二零一零年含冤去世。」
7. 敲诈勒索
面对法轮大法无辜受迫害,面对师父无辜被蒙冤,无数法轮功学员依法进京上访,向国家领导人反映法轮功的实际情况,这没有违法。或者向世人发真相资料救人,给世人知情权,这也没有违法。
可是,中共的执法人员却执法犯法,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罚款,数额不等,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很多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罚款过。这是以各种藉口执行江泽民的「经济上截断」政策的结果,是敲诈勒索。
◎吴巧云,女,七十八岁,嘉鱼县丝织厂退休工人。在嘉鱼县看守所被敲诈勒索。吴巧云自述:「二零零零年正月,我被一名警察骗去说是问几句话,问我炼不炼法轮功?我说这么好的功法怎么不炼了?他们叫我签名,然后我被非法关进嘉鱼县看守所。」
「我本来年纪大,又被车撞,其他几位法轮功学员的脚和手连铐在一起,我不得不替她们端饭洗脚。这次被非法关押四个多月。在看守所,只要我们在里面炼功,他们就整桶的向我们头上泼冰水。三九天本来就冷,怎能经得起冰水泼。」
「家人知道我在里面难熬,到处找熟人花钱,最后亲人被敲诈勒索了一千元钱,将折磨得不像样的我弄回家。」
「二零零零年九月,咸宁来一帮人非法闯进我家中,把家里所有的法轮功书洗劫一空。他们将我这高龄之人绑架到县看守所折磨一个多月,后来我侄女又被敲诈勒索交了五百元钱,才放我回家。」
◎杨振莉,女,四十九岁,粮食局职工。杨振莉自述:「二零零零年六月一天的早上,我和同院子的法轮功学员到江边炼功,被本地政保科绑架,被拖上车,脸和脚在地上都擦伤了。我们被非法关押在县看守所,并被非法抄了家。」
「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我每天睡不著觉。为了使自己不犯病,我炼功打坐,每天才能睡一、两个小时。十天后,我丈夫和儿子来看我,我精神恍惚,丈夫和儿子我都不认识了。我丈夫被敲诈勒索交了一千元钱,才放我回家。」
「二零零零年过小年那天半夜十一点钟,不知什么原因,我又被绑架,被非法关押五十天,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大年三十。我家人在外面百般求人,被敲诈勒索交了四千元,我才回家。」
8. 奴工生产
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利用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无偿的劳动力,为他们创造高额的经济价值,妄图藉此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奴工生产的种类很多,如:采石头、做砖瓦、做电子产品、推锡纸、种地、修公路、搞基建等等。这是违法行为。

◎徐长新,男,五十五岁,嘉鱼县新街镇王家月村农民。徐长新自述:「我先后六次被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一次被非法关押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武汉板桥洗脑班)。」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下旬。我和法轮功学员刘菊红依法到北京上访,被嘉鱼政保科绑架后,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第一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在这十五天里,有一天中午狱警要我和犯人一起外出上山到碎石厂碎石,给看守所狱警无偿赚钱,每天还要上山打石头。」
「这是奴工生产,由于天气炎热,我晕了过去。同时,我还遭犯人殴打,新街镇派出所所长龙天成非法扣押了我和刘菊红的身分证,一直到现在也没还给我。」
9. 反覆播放诬蔑诽谤法轮功的电视节目
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反覆播放诬蔑诽谤法轮功的电视节目,企图用谎言欺骗法轮功学员,毒害世人。这是中共邪党一贯洗脑、毁人的伎俩。
二、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包括驻所检察官)触犯了哪些法律?
1. 触犯《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触犯了《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界公认的铁律。
根据二零一一年《国务院公报》第二十八期刊登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共有一百六十一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包括废止与法轮功书籍有关的两个文件。
其中第九十九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由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其中第一百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由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
这说明国务院没有把法轮功书籍作为非法出版物,拥有法轮功类书籍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3. 触犯《检察官法》
根据《检察官法》第七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三)暴力取证或者以其它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
(四)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
(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
(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八)违反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九)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根据《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造成错案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造成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 触犯《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5. 触犯《公务员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命令,通过610传达,都是电话、传真,看完立即销毁,不留证据。这更说明江泽民和610的迫害法轮功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命令,谁执行谁犯罪。
6. 触犯《警察法》

三、看守所狱警、驻所检察官犯了哪些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共产党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6.《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7.《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8.《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9.《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10.《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
1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语
中共迫害法轮功已经持续长达二十三年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共的公检法司系统打著法治的幌子知法犯法,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大破坏,并且给国家、人民和广大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
中共有法不依、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的手段,也用到了其他民众的头上,中共破坏法治不仅伤害法轮功学员,而且也危害了每一个人。最近的极端防疫政策,让老百姓人人都切身体会到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保障,人们都生活在中共淫威的恐惧之中。
法轮功学员从一开始被打压,就深知所有被中共宣传欺骗的人都是受害者,所以在过去二十三年里,持续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方式讲真相、反迫害。
在二零二二年「720反迫害」二十三周年之际,本网站推出720专题系列文章,希望人们了解中共持续残酷迫害法轮功的更多黑幕,以及法轮功教人向善、身心升华的真相,在天灭中共那一刻来临之前,为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

【720反迫害专题:铁幕酷刑 无法动摇大法徒的正信】
(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6/18/湖北省嘉鱼县看守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十四种手段-445044.html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2/7/湖北咸宁市嘉鱼县法轮功学员受迫害纪实-434428.html)
(本文图片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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