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1828天禽獸般的酷刑和魔鬼般的折磨(中)

那1828天禽獸般的酷刑和魔鬼般的折磨(中)

文/陳靜(明慧之窗記者郁欣改寫)

黑龍江佳木斯法輪功學員陳靜,女,四十二歲,因堅持真善忍信仰,拒絕所謂「轉化」,遭到中共的殘酷迫害。

以下是陳靜寫下的血淚長文(摘要),揭露了中共對她長期以來實施的肉體、精神及司法迫害。

結束提外審  檢察院的構陷開始了

五月中旬的一天,李忠義說已經準備給另一位法輪功學員辦取保,再提我一次、給我最後一次機會。那一天,提審的人把我提到樓下,我以為是李忠義,沒想到是我的辯護人律師來了,我很高興。

第二天,李忠義知道律師來了氣得夠嗆,只是威脅我不要啥都跟律師說。但從此徹底結束了對我的提外審,痛苦的折磨終於暫時告一段落。

六月十七日,佳木斯市郊區檢察院的楊敬娟和劉文靜來送起訴告知,楊敬娟說她是本案的公訴人,她的態度很惡劣,我向她反映公安在辦案過程中的所有違法之處,尤其強調了酷刑和錢物丟失的情況,她不予記錄。

直到八月二十六日,我的第二位辯護律師來了,才知道之前那位律師遭人構陷,也陷入冤獄。

十月十九日佳木斯市郊區法院的人來看守所送起訴狀,是讓看守所提審的送上樓,讓我在監室裏簽字,我要求下樓見法院的人,到了樓下,看到一個不到四十歲的女子,她是案子的審判長,叫樸雪梅。

我問什麼時候開庭,她說還沒定下來,我請她一定通知我的家人和律師,樸雪梅當時答應得很痛快,我才簽了字。可是直到十一月末黃律師來到看守所,還不知道我的起訴已經下來一個多月了。

首次非法開庭:指出開庭不合理  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點到十一點,在看守所監區樓一樓審判庭,佳木斯市郊區法院第一次對我非法庭審。

進入法庭前,法警先把我帶入審判庭旁邊的小屋。市公安局國保警察李忠義、郊區法院刑庭庭長李彩虹、我的兩個姐姐也都進來。

李忠義對我說:「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現在認罪能輕判,還來得及。」又對我的姐姐說:「陳靜的前一個律師被抓,請律師花了六萬多,一點用沒有,白花錢。」

李彩虹說:「看妳是大學生,才來跟妳說這些話,國家培養妳、父母供妳上大學,妳今天走到這一步,實在太悲哀了……,妳對得起誰?」我的大姐說:「咱媽身體特別不好,都是因為妳。」李彩虹說:「這要因為妳,妳父母那麼大歲數,妳怎麼面對,妳對得起誰?」

我說:「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現在這樣是你們造成的,我父母如果有什麼意外,我一定堅持就此上訴、控告…… 。因為是你們把我抓起來,又要給我判刑造成的。」

我接著問:「這次開庭,我父母為什麼沒來?」我的姐姐說:「他們身體不好,來不了。」李彩虹說:「行了行了,就這態度不用跟她談了。妳說這些有啥用啊?有本事妳發功,讓妳父母現在就到這來,他們能來,我立刻就放妳。」李忠義、李彩虹、一女法警都氣急敗壞了。

進入法庭,審判長樸雪梅宣布開庭。楊敬娟按公安的意思下建議量刑。每一句話都特意給我扣罪名,擺出一定要給我判刑的架勢來念《起訴書》。

藺律師提出:「我昨天會見了我的當事人,她提出兩點:一是她認為在看守所開庭不合理;二是她在開庭前三天,沒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作為辯護律師,我尊重當事人的要求,特向法庭提出。」樸雪梅一驚,宣布休庭合議。

李彩虹從後面走過來,一個勁兒說:「陳靜,妳怎麼這樣呢?這麼多人都來了,妳姐姐千里迢迢的,妳怎麼就這麼愛折騰人呢?」

過了一會兒,樸雪梅宣布:「幾天之後再開,讓書記員記錄。」並跟律師說:「看妳們大老遠來的,多不容易,陳靜非要折騰妳們。但是開庭地點不能改變,十二月十九日仍在此開庭。」並謊稱都是為我好,現在郊區法院維修,沒暖氣(實際上十一月十六日和十二月二十六日都有人在郊區法院開庭)。

我被押回監室,第一次庭審結束。

二次非法開庭:指證酷刑逼供,公訴人、法官枉走程序

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點三十到下午三點,在看守所一樓監區樓審判庭,佳木斯市郊區法院第一次對我非法庭審。

郊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張偉明進來說:「陳靜妳還不承認,那些東西是不是都是妳的?」我說:「你們在我家無人的情況下闖入我家,做了什麼沒人見證。法輪功學員所做的都不違法。」

李彩虹說:「別說這些,有啥用?」我說:「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救人。」

李彩虹說:「得了吧,救誰啊,連妳自己都救不了。」一女法警(身高一米六五左右,體態偏瘦,短捲髮)一個勁兒說:「大學白念了,聽不懂話啊,問啥,痛快兒的(東北方言:「快點的」),認罪就是認罪,不認罪就是不認罪,磨嘰那些有啥用啊?你這麼整得弄到啥時候啊……。」

進入法庭,公訴人楊敬娟滿臉怒氣,證據在握的樣子,把準備好的法輪功真相台曆、小冊子、光盤、印章、卡片,法輪功書籍等一一介紹名稱、份數;女法警一一舉起來展示,說一共五百餘份。

我提出異議:一是警察抄家時,家中無人,無法證實這些東西是我的;二是公訴人將台曆、小冊子等都按一頁一頁算,一張卡片上有多個圖案的,甚至把每一個圖案都算一份;三是《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我作為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必然會有相關物品,這是合理合法的。

黃律師提出:依據《刑法》一條,警察查抄我住所時,無本人或近親屬在場,所以取得的證據無效,請審判長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審判長同意。

公訴人楊敬娟說她後面還有更多證據,還說依據《刑法》一條,在應急特殊情況下 ,偵查人員可以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進入檢查。

楊敬娟念了一段我的筆錄。我說:「在對我近四個月的頻繁提外審中,只有這一次有內容的筆錄,我告訴大家這是怎麼做出來的。就如我之前向大家描述的對我的吊銬酷刑後,在我幾近昏迷的狀態下,公安讓我按他們的要求做了那一段筆錄。」

吊銬酷刑。(圖片來源:明慧網)

「這次筆錄最後,警察李強還特意讓我回答沒有酷刑,我當時剛剛被他們吊完,因此不想回答,他們就威脅我,不回答就繼續吊。強迫我回答後,他們就哄堂大笑。我當時覺得精神受到莫大的侮辱,但體力不支,實在無力繼續回應他們。之後,我多次想在筆錄中說明上次的筆錄不屬實,但公安就再也不給我做筆錄了。」

中午十一點多,審判長宣布休庭。大約十二點三十分,就又把我提到審判庭,繼續開庭。樸雪梅表示,下午要快點進行。

我提出:「我還沒吃午飯,坐在這鐵椅子上一上午,太冷了,能不能給我找個東西墊在下面。」這樣才把看守所的馬甲拿過來,讓我墊上。下午,我坐在鐵椅子上又冷又餓,後來一直發抖。

審判長提出:「質證和辯論同時進行,不單獨留出辯論時間了。」

黃律師:「卷宗上載明整個辦案過程中,辦案人簽名是張偉明、於海洋,之前我已向審判長提交申請,要求此二人作為證人出庭,對抄家、酷刑等問題做出解釋。」

楊敬娟又拿出一張光盤,說是我口供的錄像,鏡頭中只見我低著頭,聽不到任何聲音,人非常清瘦,表情痛苦。

我說:「為什麼不播放聲音啊?為什麼近四個月提外審都沒有錄像,而只有這一段呢?我告訴大家,這是在酷刑後,他們逼我按他們的要求錄了口供後,他們又打印出來,逼我照紙念,我不想念,他們把這個錄了像。」

黃律師:「看鏡頭上我當事人的狀態,和今天在庭上的狀態判若兩人,也能證明當時的口供和錄像有刑訊逼供的可能性。」

樸雪梅對此都不予回答,強行推進程序。先讓公訴人最後陳述,楊敬娟把起訴書最後一段又大聲念了一遍,把建議量刑書也念了一遍。

我把辯護詞拿出來,剛念一段。樸雪梅就打斷,說不要講辯護之外的內容。我繼續念,快到一半,樸雪梅就大聲讓停止,並令法警把我手中的辯護詞搶走。藺律師說:「怎麼能不讓念完呢?這應該讓念完啊!」。

黃律師還說:「即使按你們所用的法條,上面寫的是散發和傳播多少份資料,而我的當事人只是持有,所以不應負刑事責任。」

藺律師說:「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傳播真相也在憲法保障之內。刑法三百條用在定罪我的當事人是錯誤適用法律,公訴人也無法指正我的當事人,如何破壞法律實施及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

「公訴人用的法條是『利用邪教』,但整個過程中沒有提到任何關於邪教的定義及內容,那麼如何以此定罪我的當事人,所以我的當事人是無罪的,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他還說:「大家作為法律人,明知刑法三百條對法輪功是錯誤適用,對法輪功信仰者冤判沒有法律依據,這樣明顯的錯誤持續且還在繼續?法輪功作為一種信仰在世界很多國家被允許,為什麼在中國被禁止?」。

中共對法輪功長達二十多年的鎮壓已經造成了難以計數的家破人亡,這群佛法修煉者遭受精神和肉體折磨、經濟迫害、強迫勞動、監禁,甚至被活摘器官盜賣。(圖片來源:明慧網)

樸雪梅宣布庭審結束。我當眾向兩位律師的有力辯護表示感謝。兩位律師離開法庭審後,這些人的態度大變。

書記員許晟說:「打印出庭審記錄,讓陳靜簽字按手印。」他們幾人一直強迫我簽字,經過一番折騰,最後,我只看了前幾頁,簽了字。因為怕他們寫拒簽後,再偷改內容。

我回過身,給大姐鞠了一躬,說:「姐,爸媽就勞您多費心照顧,請相信您的妹妹是無罪的,我會早日回去的。」李忠義過來:「這還回去啥了。」

李忠義又說:「陳靜還有最後一次機會,上訴期間只要你肯認罪可以從輕,有機會判緩回家。」我告訴他:「回家是應該的,認罪是不可能的。」我大姐說:「那妳就是不想回家了唄。」我說:「不是我不想回家,是他(指李忠義)一手製造這場迫害,非要判我。」李忠義馬上變臉:「得了得了,一會判決就來了。」

正說著,樸雪梅進來了,送來枉判我五年的判決書。李忠義以為我會很激動,我很平靜地對樸雪梅說:「沒什麼意外的,這個他(指李忠義)早就說判五年了,只是我替妳感到遺憾,作為法官不能行使獨立的審判權。」我在送達回證上寫「信仰合法,迫害犯罪」。樸雪梅說:「妳寫這個幹嘛呀。」

李忠義故意問:「陳靜這個有一萬元錢罰金,怎麼回事。」我告訴我大姐:「我沒犯罪,此判決是枉法裁判,一分錢也不能交。」樸雪梅忙說:「那不行,這個我們法院是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

上訴中院  審判長拒接上訴狀,枉法裁判

一月十九日,律師來向佳木斯中級法院交了上訴狀,一月二十五日我又在看守所交了手寫的上訴狀,請看守所轉交中院。

三月八日,佳木斯市中級法院的周辰和姜良來了,說沒收到我手寫的上訴狀。我和周辰談了兩個多小時,他表面上裝作什麼也不知道,但問話過程中把公安、檢察院問過的都露出來了。

周辰問:「妳沒結婚?為什麼不結婚?」「妳曾經在中心醫院工作,為什麼不幹了?」「妳平時靠什麼生活?妳用的電腦多少錢?」

這些都是公安、檢察院曾經問過的問題,我知道他的用意,想歪曲煉法輪功的人不結婚,想給我湊一個曾經因修煉法輪功被處罰過的證據,想說我有境外資金支持。

四月七日下午三點半,中院的周辰送來裁定書。我寫好的《申請二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意見書》、《申請二審法院通知鑑定人、證人出庭的意見書》、《申請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依法予以排除》,我交給周辰,他不接。

我問他為什麼不開庭,他說是合議庭決定的。我一看裁定書的措辭比一審判決寫得惡毒。我說我寫的東西都是依據《刑事訴訟法》有理有據的,你為什麼連看都不看?我依法對非法證據排除提供了相關線索和材料,你不看怎麼能公正判案呢?

他不抬頭瞅我,只說現在給他沒有用了,一個勁兒讓我快簽字。我說:「這個裁定錯誤適用法律,完全是枉法裁判,我堅決不服判決。」

我在筆錄上寫:此裁定錯誤使用法律,枉法裁判,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本人不服判決,拒絕簽字。在送達回證上寫:本人拒絕簽收。我把律師的辯護詞(在律師簽名下面簽上我的名字)簽上日期,給周辰。我說:「這個你一定放在卷宗裏,將來我會去調卷宗,看你放沒放在裏面。」

看守所裏提審的、巡視、監室裏的人都很關注我,一看維持原判,都覺得迫害還是很嚴重。我說:「一句話就可以回家,不說就判刑,這不明擺著我們是無罪的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枉法裁判,這才是犯罪。」。

我問周辰是否通知了律師,他說先通知我,再通知律師。

黑女監  連省廳特務都說不是人待的地方

我就這樣被枉判五年,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被劫持到黑龍江省女子監獄,這個連省廳特務楊波、李忠義都說不是人待的地方。

當天,因為我深知自己沒犯法,和平理性地將這一事實告訴監獄安排來「管理」我的犯人。

可是,接受過高等教育,平素接觸多是高素質人,且涉世較淺的我,迎來的是以當時九監區(現改稱集訓監區)東道道長犯人田彥茹的厲聲呵斥和推搡:「閉嘴,不許說話,不許到處看,低頭走路,這是什麼地方,妳要記牢,你是什麼身分,妳要記牢……。」

單純善良的我很是奇怪:「怎麼還不讓人說話啊?」田顏茹吼道:「法輪功還有這樣的,看來在看守所沒教育好,不懂規矩…… 。」

接下來,四組組長周麗榮和兩個身高馬大貌似男人的包夾犯人(一個姓景,當時已快出監了),她們三人連拖帶拽把我強行弄到便衣庫小黑屋,不容分說一陣亂拳飛腳,我只覺得眼冒金星、頭暈目眩,大聲喊著:「我不是犯人,打人啦,犯人打人啦,打人犯法!」

經過一陣拳打腳踢的「教育」後,當時在監獄迫害大法弟子的「最高手」,專門搞定「高難」法輪功的六組組長犯人黃麗豔,領著包夾犯人曹鳳萍、李正環、寧紅帥四人,氣勢洶洶地把剛被打倒在地、不能動彈的我從東道拖回西道的六組。一進屋就把我扔在門口拐角左手的床空裏的地上(監控死角)。

為了「迎接」我,黃麗豔地面上用黑色記號筆寫上法輪功師父的名字和辱罵的話,我用手蹭怎麼也蹭不掉。黃麗豔吼叫著:「陳靜,妳聽著,從今以後妳的一切活動都在這個小夾空裏,踩著妳師父進行。」

黃讓包夾把發給我的新被褥撤走,海綿墊子也撤走,找來一床又髒又薄的破舊被褥扔在床上。當晚就讓我在小凳上碼坐,我再三強調自己昨夜一宿沒睡,今天早晨五點多就出發,一路顛簸到這裏,沒吃上飯,又被折騰了這麼久,不能再熬了。

黃麗豔看著我柔弱的身體,認為我應該不會太難「搞定」,就換了種方式,在九點三十分讓我上床了。

第二天一早,正式的嚴厲迫害開始了,我事先跟黃麗豔說明:「你們不要給我放光碟和看書,也不要給我講任何東西,我太知道那都是些什麼內容,對我絲毫作用不起。」黃麗豔立刻兩隻眼睛都立起來了,吼叫著:「陳靜,那就直接來硬的唄!」

(待續)

(原文: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19/1828天的「教育轉化」真面目-437008.html

(本文主圖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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