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大陆来稿 (明慧之窗记者宋蒖琂编辑)
中共对所有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都扣上一样的罪名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实,所有公检法人员都很清楚,这全都是大大的冤案、假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有的只是所谓口头传达的内部文件,一切造假都是为了实现中共迫害的目的。这也是中共公检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犯罪证据,将来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上天的惩罚。
以下的法律知识带您瞭解,中共公检法人员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的司法构陷,是无法无天的罪行。
一、法律依据缺失
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翻遍中国法律,没有一条禁止修炼法轮功。
公安部于二零零零年制发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此文件中明确列出十四个邪教名称,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
1) 至今,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定修炼法轮功是违法的。
2) 至今,中国没有出台过任何一个官方文件说法轮功「是邪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要有法律条文。」 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是违法行为。
而中共公检法人员却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诬告陷害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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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名不成立
任何一个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四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缺一不可,否则罪名不能成立。中共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四要件都不符合、都不成立。
* 客体要件,是指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在法轮功学员的冤案中,没有任何被侵害对像。
*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部表现,包括行为本身、造成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法轮功学员的冤案中,中共公检法人员无法指出哪部法律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及客观事实。(这部法律被废止了、还是不能执行了)
* 主体要件,是指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既然是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行为人必须是邪教成员。到目前为止,官方正式公布的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 主观要件,是指实施者的心理状态、目地、动机等,即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法轮功学员是修炼人,修炼真、善、忍就是他们修炼法轮大法的目地,他们在生活中践行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所以您的家人和法轮功学员们不可能存在故意去干坏事的主观意愿。
而中共公检法人员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罪名,四要件均不存在。
三、证据缺失
中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拥有法轮大法书籍是受宪法保护的。因此,中共公检法人员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证据」──大法书籍、真相小册子、传单等等,与所扣的罪名无关,没有关联性,属于「无效证据」和「非法证据」。

人在做 天在看
多少年来,中共一直依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诬陷、污蔑、迫害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却始终没有公布过(也没法公布)哪一部法律被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因为没有犯罪客体(必须指出哪条法律被破坏了)就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立案侦查,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也就没法进行下一步的迫害了。
那些公检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所有证据,都挂在了他们曾经参与过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卷宗上,那上面都有他们的签名。人在做,天在看。所有参与制造冤假错案、迫害法轮功的人,都将得到应有的报应,一个也跑不掉。即使侥幸逃过人间法律的制裁,他们也必将受到各种形式的天理的惩戒。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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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1/17/是谁在制造事端、迫害你善良的家人-502596.html
(本文图片来源: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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