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大陆来稿(明慧之窗记者心笃编辑)
一九四五年,纽伦堡的法庭上,纳粹德国的官员、将领、集中营的负责人、盖世太保、党卫军,甚至医生、护士,还有十四名法官,站在被告席上,被指控犯下了「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主动甚至是积极地配合纳粹邪恶地对犹太人种族灭绝,造成了六百万犹太人的死亡。
职责岂是犯罪藉口
绝大多数的被告为自己申辩的唯一藉口 ── 我在执行国家的法律,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于这种辩解,美籍德国犹太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指出:
这是一种被正常化了的邪恶,它比没有以职责作为藉口的邪恶更加可怕,因为没有藉口的邪恶至少还会使罪犯在心灵深处受到谴责;可是有了职责作为藉口,犯罪就成为某些人的职业──「正常」、「正当」甚至「高尚」的职业,罪犯们不但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这样,许多人可能甚至为此而成为合法的犯罪狂,在他们眼里,这些罪恶能够成为他们谋生的手段和来源,在此基础上,罪恶必将迅速繁殖,如核裂变般波及整个社会。久而久之,社会即便不走向灭亡,也会走向混乱和动荡。
在正常社会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之神一手拿著天平,一手拿著正义之剑,象征法律即是维护公平正义。

但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一意孤行,公然滥用、捆绑整个国家机器,包括行政、司法、监察机关,以达到一己私利,对无辜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实为当今社会最大的人权灾难。
在这场持续二十多年的惨烈迫害中,由于法轮功学员和平非暴力的抗争,再加上国家行政司法体系全面的崩溃,许多有头脑的人主动寻找真相,揭开谎言。
公检法司系统内越来越多的人不再盲目追随中共邪恶势力的指使,并力所能及的保护法轮功修炼者。中国许多地方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对法轮功学员不管、不抓、不立案、不判或轻判,或者采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使法轮功学员恢复自由。这是一种真相渐入人心、良知复苏、举国觉醒的可喜趋势。
但遗憾的是,从最近接二连三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的情况来看,还有许多不明真相的公检法司系统的人员却以执行「上面」的命令为由,主动或被动地延续迫害政策。这种短视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犹如被江氏犯罪链条越缠越紧却不自知,其面临的危境将如纽伦堡法庭上那些纳粹相关人员,令人担忧。
给法轮功学员处刑的违法性
中共执法人员以执行「上面」的命令为由给法轮功学员处刑是违法的,而且判决的刑期是由「上面」── 610、政法委说了算,往往还没等开庭,刑期就定好了,开庭只是走过场。
610,即「610办公室」,其实是非法组织。是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私自设立用来迫害法轮功的组织,到二零一八年所谓的机构改革时,将其并入政法委、公安部,没有经过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经过立法机关决议,也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或注册。它不具备法律上「人」的资格,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做出任何法律行为及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政法委,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它是党务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其职能范围只限于其党组织内成员,超越其范围的一切活动、行为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我们来看看给法轮功学员处刑的违法性,以及涉嫌的诸多罪名。
1. 错用《刑法》第三百条和滥用两高的司法解释迫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
中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利用邪教组织」,一是「破坏法律实施」,二者缺一不可,否则都不能成立。首先,法轮功不是邪教,其次,公安部认定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是没有法轮功的。
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公开发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
而且法轮功没有组织的任何形式,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要证明第二个要件「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证明法轮功学员是怎么具体破坏法律实施了。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答案均是「没有」!
公检法机关利用法律的形式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案例,这种迫害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的规定的实施;听命于政法委或原「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
两高,即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它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没有立法权。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法权。所以两高无权规定甚么行为是犯罪行为,甚么行为要施以刑罚。
两高擅自扩大对《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刑适用,违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更是披著「司法解释」的外衣,行立法解释之实,是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其司法解释是违宪、违法、越权,因而是无效的。按著这样的非法「解释」来给法轮功学员判罪定案,也是非法、无效的,将来都会被罪责的。
公检法机关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地破坏法律实施。
2. 公检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涉嫌构成多项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公检法人员基于迫害目地,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的所有行为,都是执法犯法的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搜查证」的行为是违法犯罪,所以这「搜查证」是无效的。警察抄家的行为,无论是否持有「搜查证」,都构成了国际法上的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种族灭绝罪)以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另外,将法轮功资料鉴定为邪教宣传品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个人,涉嫌伪证罪、滥用职权罪、诽谤罪。归根结底: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而且,中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非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今,国家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明确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许多的法律举措也明确告知──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必将会受到终身追究。已经向下级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敲响警钟,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人员的退路。
中共在历次政治运动迫害好人之后,都会找替罪羊为其脱身,把罪责推到当时执行者身上。如文化大革命后平反冤案时规定,谁打死老干部谁偿命,当时北京公安局局长刘传新畏罪自杀,文革中表现积极者定为「三种人」清出干部队伍。一九八九年镇压学潮也如此。所有一意孤行仍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各级官员们,能不深思吗?

良知决定未来
「我们虽然不是纳粹,但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比纳粹更恶劣,因为我们知道他们是谁,正在干甚么,却仍然选择为虎作伥。」这是电影《纽伦堡审判》中受审法官简宁最后的独白。
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能否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还是协助掩盖迫害真相,正是对每个公检法司官员良知的拷问。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检法司人员明白了法轮功真相,他们做出真正明智的选择,用实际行动不再做违法的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案例越来越多,有的主动抵制、逃避上级迫害指令保护法轮功学员,有的撤诉、免予起诉直接释放法轮功学员。
一个明智的法官曾对「610」人员说:「给法轮功定罪我实在找不到法律依据,如果你们谁敢签字,我就敢判。」结果谁都不敢签字。可见610、政法委都知道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都不想签字留下证据,都怕将来担责任。那么这些基层的公检法人员扮演甚么角色呢?就是他们一开始即准备的替罪羊。
古往今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上天亘古不变的铁律!在人生路口,人人都面临不同的抉择,有时一念之差就是生与死的殊途。真希望更多的官员、法官、检察官,在善恶间做出正确抉择,利用一切有利条件保护法轮功学员;在决定他人命运的同时,也为自己的生命选择美好的未来。
「人在做,天在看」,闹剧结束的那一天已为时不远,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当江泽民犯罪集团站到被告席上、接受大审判的时候,你能为自己曾经选择了善良而感到庆幸。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祝每个有良知的生命都能为自己和家人带来幸福快乐、平安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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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9/劝善信-送给善良的您-487938.html
(本文图片来源: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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