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慧網廣東通訊員(明慧之窗記者金弘怡編輯)
廣東省梅州市興寧市四位法輪功學員李卓忠、廖苑群、廖娟娜、謝育軍,於二零二四年四月份被興寧市國保、公安局等部門非法抄家、綁架,七月下旬被構陷至興寧市檢察院,八月二十日被興寧市檢察院所謂「移交」到梅縣檢察院,十月十八日開庭中斷後,於十一月十二日在梅州市梅縣區法院再次開庭。法輪功學員與辯護律師都要求無罪釋放。
在最後辯護環節,李卓忠自述:「修煉前對人生迷茫,而修煉後注重心性的提高,方方面面高標準要求自己,家庭中主動承擔家裏農活,父母親住院幾乎是自己和妻子照顧。愛妻如命,夫妻恩愛,家裏基本用自己的工資。對下一代關心教育,讓其成長為一位尊老愛幼的好孩子,幾乎不讓人操心,也成為一個教師。」
李卓忠說:「我在工作中勤勤懇懇,補課所收的費用最後都以獎品獎勵給學生,後來因身體原因依舊堅持為一老師代課一個月。生活中別人和我借錢都是大大方方,人家不還也不會主動要,已超十一萬,平時助人為樂,經常帶頭捐款捐物。平時在家捨不得吃捨不得穿,破了的衣服補了後繼續穿,不玩手機,很少看電視。」
李卓忠最後說:「是法輪功師父教我修心向善,我無罪,應立即釋放。」
廖苑群是李卓忠的妻子,也表示丈夫自從修煉法輪功後變化很大,善待他人,自己也是修心向善,應立即無罪釋放。
廖娟娜說,修煉法輪功沒有錯,沒有罪,自己家庭中丈夫剛剛去世,兒子又患重病,真的很冤屈,法官們應考慮立即無罪釋放。
謝育軍說,公訴人指控的沒有事實依據,邪教組織名義上不存在,法輪功又不是教人做壞事,沒有暴力行為。看看港澳台國外都沒有禁止法輪功,當時只是江澤民自己說的,中央的政策隨時變,應立即無罪釋放。
家屬辯護人:多年迫害打壓造成家庭苦難
李卓忠家屬辯護人說:「首先我要對我哥說:你們沒有錯,我為你而驕傲。其次我要對在場的公訴人和法官說:我的哥嫂在村裏是公認的大善人,你們可以去調查。我不懂很多大道理,我只知道這麼好的人都要打壓,那甚麼才是正的,司法公正在哪裏?」
「這麼多年來的打壓迫害,給親朋好友都造成了難以磨滅的陰影,尤其是子女。你們應該依法判決我哥無罪,立即釋放。」李卓忠家屬說。
李卓忠和廖苑群的孩子說:「在我特別小的時候,父母雙親皆被綁架,我只能由奶奶撫養,過著無時無刻擔驚受怕的日子。」
「這次又同時綁架我的父母,家裏被貼封條,無家可歸,過了幾個月才讓撕,家裏也沒有任何人,被翻得一片狼藉,父母的銀行卡均被凍結,工資退休金也被停發,沒有了生活來源,弱小的我只能獨自落淚。我不敢回家,只能拼命工作,讓我暫時忘記這些痛苦,如此多的苦難都是這場迫害強加的,應立即無罪釋放我父母。」在場的人無不動容。
律師陳述:辦案過程違法
律師們再次陳述了整個辦案過程的違法行為:
第一,搜查證和筆錄時間對不上,搜查證據存疑,從搜查錄像和證人證言,也無法證明搜查時出示了搜查證,非法獲取的證據應予與排除。
第二,不允許摘抄複製,有錄音為證,區別對待律師,沒有充份保障律師的辯護權。
第三,當事人曾經被勞教時說交兩萬元就不用勞教,那勞教的意義是甚麼?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
第四,四人被定為共同犯罪更是沒有依據,四人之間也說是不認識,證據無閉環,程序違法,且申請迴避都是當庭駁回,不讓覆議。搜查前沒有犯罪事實,僅僅看到兩人去了兩次那夫妻倆家,就認為是共同犯罪,這是法治的恥辱。
第五,沒有充份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有一位辯護人被惡意禁止辯護。
第六,信仰、思想不構成犯罪,煉法輪功不構成犯罪,沒有犯罪事實,沒有法律規定,從犯罪的主客觀上也不構成犯罪。人類有社會和文化的特徵是:人類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靈魂生活,不同的生存環境、歷史際遇、文化滋養和生命體驗,致使人們產生了不同的信仰與思想情感。信仰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保持人性發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條件。
第七,政策宣傳與法律不同,不能以權代法,反覆打擊來強迫他們放棄信仰是很邪惡的,不應成為要立功的隨時湊數,這些人是我們的同胞,是我們生活中遇到的,是活生生的人,不能因為信仰就遭到如此嚴重的反覆迫害,應該尊重他們的信仰。
第八,事實上這是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醜化和長期有罪推定,把這上升到政治問題,公訴人僅因為李卓忠家搜出了很多設備資料,就說情節特別嚴重是不成立的,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可以合法修煉及傳播法輪功,甚至中國港澳台地區法輪功也可以合法存在。
第九,即使看我們國家的當代歷史,我們也知道政府也會犯錯誤,比如打倒劉少奇、反右擴大化。現在對法輪功修煉者的懲治措施就有擴大化的傾向,表現在追究一些實施無社會危害性行為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不分青紅皂白對法輪功修煉者一概處以刑事處罰,並不能使他們改變信仰。本案第二次庭審的前一天,珠海市就發生了駕車撞死撞傷數十人的慘劇,這恰恰反映了底層老百姓的苦難無處發洩。
第十,如果「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不看任何實際危害後果,相信所有有宗教信仰的國民都會感到不安和恐懼,從而可能導致減少對這個國家政權的擁護之心,反而增加社會的不穩定性,與最初的維護政治安全的目的背道而馳。
第十一,歷史無數次表明,許多今日的囚徒會成為明日的英雄!面對渺小的人類無法掌控的命運,我們應該保持謙卑。
綜上,請依法判決當事人無罪!
謝育軍親友辯護人提交辯護手續被拒
十一月十一日,謝育軍一親友辯護人,在梅縣區法院依法依規提交辯護手續及相關證明,還有其他地方通知其出庭的例子,法官魏東華收到後,得知其不是律師時便拒不受理,打電話也不接。
後書記員張旭輝出面跟這位朋友辯護人溝通,但並未給出任何理由,只表示不接受其辯護手續。張旭輝還和另一個人給其做了筆錄,因簽委託手續是在八月八日,裏面明確表示了「我確認我的朋友作為我的親友辯護人」,並簽字按手印,張書記員卻說此委託不知真假,還問其是如何與謝育軍成為朋友的,明顯是故意刁難,不讓其為謝育軍辯護。
隨後辯護人到法院信訪以及梅縣區檢察院反映了這個情況,希望相關責任人能「緊急監督糾正濫用職權非法剝奪辯護權」這種違法行為。
謝育軍家屬到梅縣區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約見彭秋紅、羅惠梅公訴人,家屬把自己寫的辯護詞、相關合法無罪證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規文書拿給她們,並說:「在中國的港澳台都是合法的,獨獨中國大陸這裏是這種情形,這就是迫害,是搞分裂,是以權代法,你們是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這是冤假錯案,全國各地都有不起訴撤訴撤案無罪的例子,是因為他們都明白了事實真相,因此都不當替罪羊,但如果你們一意孤行,如果這個案子最後無罪,那你們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但公訴人不聽不接不看,還說要告可以去告。家屬要求撤案,彭秋紅明確說不會撤案。12309前台等工作人員一直驅趕家屬,家屬談到法輪功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並舉文革的例子。他們也不敢聽不敢看,說這些不能在這裏說。
如果真實發生的歷史都不能說,那甚麼是能說的?法輪功的事實真相就是與本案相關的,還有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是相關的。他們又說案子涉密,我們不能知道。
家屬還反映了相關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包括公安國保、派出所參與綁架抄家,檢察院參與非法逮捕非法起訴,法院參與非法開庭等,並把所有合法材料附了上去。
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點再次非法開庭,在開庭前,謝育軍的親友辯護人再次依法申請辯護,要求法院應維護當事人的辯護權,審判長和審判員依然不同意。
開庭時,各律師都提出這種做法沒有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是違法違規的,法官狡辯說有一個律師了,就已經充份保障了辯護權。
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律師們據此要求審判長迴避。
審判長說:「你甚麼意思?你指揮還是我指揮?你超越了律師法,駁回。」
其他律師對此抗議,無效。法庭儼然變成了審判長的一言堂。並且一律師提出在非法搜查謝育軍家時,有民警辱罵只有十歲的小孩,審判長否認,律師要求警察出庭作證是否屬實,審判長卻說要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而不是整個案子,不能越權。
律師與家屬辯護人駁斥公訴人的指控
十一月十二日的開庭,延續上次十月十八日的非法開庭,從質證開始。質證時,審判長帶有威脅的口氣對律師們說:要遵守職業道德,有監控看著,監控那裏有領導看著,也有司法局的。
律師也對此回應:簡述了這個案件的經過,和律師遭遇被非法刁難報復區別對待的情況,檢察院到法院違法,不讓摘抄複製,沒有保障辯護權。希望各領導也要好好調查,維護自己法律的尊嚴。
對於一系列的筆錄,當事人都表示這不是事實,是非法訊問,非法證據,不能採信。對於筆錄提到的一些法輪功資料等合法財產,當事人也表示數量我也不清楚,並且拿恢復了的數據當作所謂宣傳證據不合理。而說有監控拍到我去了哪個人家裏,只因這個也不能證明是違法犯罪了,也不是所謂共同犯罪的證據。並且筆錄中存在辦案人員自己加上去歪曲事實的現象。
家屬辯護人說:「我的家人是煉法輪功,但沒有危害社會,這麼長時間我沒有看到你們的公正,我申請三位法官迴避,理由:你們不是司法公正,把我兄弟當作有罪的人來看待。」審判長只說:「要遵守法庭紀律。」
律師們表示不真實,不合法,沒有關聯性,與本案無關,並且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們是共同犯罪,當事人也互相不認識對方,案件來源也不合法。又是非法搜查,其中有當事人並不在現場的情況。再次提到應依法增加一位辯護人,使結果更公正。
一九九九年以前不受干擾,可以自由煉功,一九九九年以後卻說是違法的,但港澳台都是合法的,並不認為是邪教。對於翻牆,互聯網上有權自由獲得信息。
對於所謂「證人證言」,證人大多數是鄰居和家人,他們均對此說不知道這些情況,而且說當事人品行好,關係好。律師說第一可能是,鄰居為了保護當事人,所以說不知道他們修煉,正說明了當事人是好人,沒有擾民;第二是,鄰居真的不知道,那麼更沒有危害社會。
還有律師提出對鄰居只能是詢問。因為有當事人家中被非法搜走大量現金,公安還去工商銀行那裏調查,有三位工作人員表示不認識,沒有取大量現金。
對於受案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當事人表示二零一三年就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應立即無罪釋放,現在卻換一種由頭繼續迫害法輪功,甚至加重加大判刑,是錯上加錯,罪上加罪。
家屬辯護人說:「這個過去的事我就已經很反感了,把過去當現在,本來就很冤屈了,現在就是在往我哥的傷口上撒鹽!」
律師說:「一九九九年前後完全不同的做法,現在是依法治國,這個刑事界線在哪裏?還有反覆用同一條理由,只是因為他們修煉法輪功,反覆打擊,這個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原則是受到質疑的。勞教是從前蘇聯引入的,現在在朝鮮這樣的非民主國家才存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不應作為前科。」
對於所謂「破案」經過,是提前違法安裝了攝像頭,對著公民房屋路邊的大門,非法監視公民的隱私。家屬辯護人說:「非法搜家時是幾十個人像黑社會一樣,也沒有穿警服,沒有警察證,那鐵鍬撬門,把這一群如此善良的人當作好像十惡不赦的人一樣對待。」
律師們也說即使這樣,他們依然很和平,沒有任何反抗,這樣的抓捕是非法的。
對於家中被非法搜查的資料、設備,當事人說都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偷來搶來的,並提醒法官不要繼續參與迫害,從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制作傳播是犯罪,把人權迫害合法化是政府行為犯罪,是自欺欺人,害人害己!
家屬辯護人表示,公安到底出於何種目的去搜查,而這些法輪功修煉者都是自己的信仰,沒有過激的行為。事實上中共中央、公安部認定的14種邪教,幾次發布都是沒有法輪功的,從沒有法律條文認定法輪功是邪教。
律師提出:搜查錄像顯示都是非法搜查,沒有出示警察證搜查證,強行撬門闖入。後來的搜查證和搜查筆錄時間不一致,有偽造的可能。搜查清單也沒有讓當事人當場確認,程序違法。現金一沓沓的到底是不是有字的不知道,有甚麼字也不知道。《真相》小冊子這個「真相」是指甚麼真相,不讓看。很多書籍是一九九九年以前的,有正規合法出版社出版的,而且在二零一一年已經廢除了法輪功出版禁令。關於計算機設備等,是他們個人財產,不能證明是用來打印法輪功資料的。還有一個蒲團,居然也被用來當作證據,實在是匪夷所思。
對於監控截圖,很模糊看不清,且當事人不承認是自己,利用「飛識人像」比對,檢索結果也有幾十人之多,「大華算法」顯示相似度也不是100%,這種人像鑑定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標準,操作人是誰也不知道,沒有責任人,只有一個章顯示「興寧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對於非法關押情況,當事人提出:這個案件說涉密,其實就是掩蓋公安誣陷法輪功學員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公民合法權利。
律師提出:案件的承辦人員也包括律師,和司法人員有同等權利,司法人員可以複製卷宗,律師卻不讓,卷宗裏並沒有國家秘密,為甚麼說是「秘密」?公安把這事這麼認定了,就算是錯誤也要這麼一直走下去嗎?
四人並沒有經濟上的違法行為,私自去查當事人的銀行流水,也不合法,而且他們銀行卡裏有的只有兩千多元卻還凍結,對本就的困難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有當事人的退休金和工資也被非法停發,
家屬辯護人要求:「要立即糾正這種違法行為,我的父母沒有犯罪。」
對於電子數據和認定意見,律師提出公訴人有沒有去查閱裏面的各種內容,哪個內容是破壞了法律實施的?又如何認定是共同犯罪?且以字符或時長來表現沒有法律依據。認定書裏每一份都標了內部,既然是內部的拿出來作為證據也不合適。
在提交證據環節,律師提出並交了相關文書,一九九九年以前是允許的,九九年後開始打壓,在不同時期如文革,其他宗教都經歷了支持──打壓──再支持的過程,前蘇聯對東正教也是如此,這個歷史值得我們反思。
還有謝育軍並不在《立案決定書》裏,沒有立案卻實施抓捕就是綁架。但公訴人連看都沒看就說與本案無關聯性,建議不採納。並且還說李卓忠、廖苑群屬情節特別嚴重,非法建議七年以上;其餘二者被非法建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最後陳述階段,只允許簡單說了幾句,從辯護開始審判長一直以時間緊張為由,催促打斷當事人和辯護人說話。到七點左右結束。
希望各相關辦案人員明真相,不要再參與迫害法輪功!
關於謝育軍等四位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廣東興寧謝育軍、李卓忠等四位學員被構陷到檢察院》、《廣東李卓忠、廖苑群夫婦遭綁架 家屬請律師維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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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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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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