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夫妇遭枉判 律师指检方违反「思想不入罪」原则

【明慧之窗讯】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肖玉军、张艾梅夫妇近日遭法院重判。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从警方搜查、扣押物品到取证程序均涉违法,检方的指控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思想不入罪」等基本法律原则。

2026年6月22日,沂南县法院非法判处肖玉军5年6个月、张艾梅4年6个月,各处罚金5万元及4万元。两人已提出上诉。

案情具体经过

本案始于2025年7月22日,当天中午,肖玉军刚干完活正在床上休息,3名未穿警服的便衣警察,未敲门便闯入屋内。

警方未出示警官证,也未佩戴录音录像设备,仅将所谓「搜查证」在肖玉军面前匆匆晃过,随即将他强行带走。

随后,警察返回将张艾梅绑架并抄家,当时家中仅张艾梅一人,警察带走物品时未让她当场签字或按手印,而是事后在派出所强行按手印。

之后,肖玉军被非法关押在蒙阴县看守所,张艾梅被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庭审辩护重点

2026年1月13日及5月13日,本案两度在沂南县法院非法开庭。庭审中,律师针对公诉人的指控,逐条提出无罪辩护:

  • 法不溯及既往:检方以「1997年加入法轮功」作为指控,但当时法轮功完全合法,政府还公开鼓励民众修炼。
  • 思想不入罪: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思想不能视为犯罪证据。
  • 物证存在瑕疵:扣押物品数量不清,所谓宣传单页为陈旧品,无现实宣传必要;且扣押物品未经过肖玉军签字确认。
  • 指控证据不足:检方指控「情节严重」,却未能提出任何证据支持其指控。

肖玉军也在庭上表示,2005年公安部全国调查认证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两高司法解释未通过人大,不属于立法;国务院新闻出版署2011年50号文件明确法轮功书籍合法。

程序违法争议

律师指出,本案线索仅来自2024年8月沂南县公安局公茂富的举报,检察院即据此立案,警方随后实施抓捕、抄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起诉。

律师并表示,警察搜查、扣押物品及鉴定程序都有违法情形;且两名证人公茂富、张玉芝均未出庭作证,其中,张玉芝的证言仅为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本案相关公检法人员:
沂南法院审判长赵成新:0539-3221012
沂南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孟庆秀检察官0539-3011918

相关参与迫害的单位人员信息如下:
沂南县检察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邮编:276300
电话:0539-3011966、0539-3011929
检察长 王洪松
起诉检察官 刘兰奇
起诉检察官助理 于方文

明慧网原文链接: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6/7/2/山东肖玉军、张艾梅夫妇被枉判-511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