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冯贵春狱中遭剥夺权利 狱方涉嫌至少10项违法
【明慧之窗讯】山东省临沂市法轮功学员冯贵春(女,30多岁),2023年8月24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检法联合绑架并非法判刑4年,隔年10月被劫持至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狱方为了使冯贵春放弃信仰,曾经强迫她坐小板凳、「关小号」、禁止她洗漱、购物、会见或通讯等。据悉,狱方之行为涉嫌至少10项违法。
冯贵春是当地市中心血站职工,为人善良正直。2023年8月24日,她向民众讲述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并散发真相资料时,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警察绑架,随后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024年5月30日,她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4年并勒索罚金2万元。上诉后,临沂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2024年10月17日,她被劫持至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
山东省女子监狱为追求所谓「转化率」,专门设立十一监区,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迫害。其中「严管」迫害尤为典型:将学员单独关押在小号,安排多名犯人贴身监控,24小时体罚;禁止与他人说话;限制洗漱、如厕、饮水;随时遭殴打、上刑具等。
冯贵春在狱中仍坚持真、善、忍价值,狱方为了使她放弃信仰,以冯贵春「不写思想汇报、不参加教育日」为理由,强迫她观看诬蔑法轮大法及其创始人的影像;强迫长时间坐小板凳、「关小号」;禁止她洗澡洗头,致全身长满痱子;禁止购买食物;2025年10月开始,禁止她给家里打电话、写信等。冯贵春因迫害而变得消瘦,2026年4月就医检查显示已有十几颗牙齿松动,进食困难。
据悉,监狱实行的「转化」手段,涉嫌至少10项违法:
一、违反《宪法》第36条、《刑法》第251条 「宗教信仰自由」
- 《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刑法》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违反《刑法》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酌情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违反《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违反《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46条「侮辱」及「诽谤」
-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五、违反《监狱法》第7条、第14条「侮辱、虐待」
- 第7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 第14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2. 侮辱罪犯的人格;
3. 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4. 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5. 其它违法行为等。
六、违反《警察法》第22条「逼供、体罚、虐待」
- 第22条: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七、违反《公务员法》第59条「滥用职权」
- 第59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结语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载明: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的权利;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驱逐;不得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等。
然而,在中国,大量重复、类似案例显示,国家单位与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不依照法律行事,更剥夺公民基本人权。特别是在1999年7月20日以来针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27年中,不但违背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更是明目张胆地颠倒了基本的是非与善恶。
明慧网原文链接: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6/5/15/冯贵春被山东女子监狱剥夺通讯、购物权利-509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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