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追缴养老金案被驳回 涿州法院认定起诉无效

社保中心追缴养老金案被驳回  涿州法院认定起诉无效
图:中国河北(明慧之窗)

【明慧之窗】日前,中国河北省涿州市法院裁定,涿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起诉涿州市退休职工贾凤仙一案不成立,予以驳回。法院指出,涿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贾凤仙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原告起诉不成立。社保中心法人拒绝了法官建议的调解,目前也没有提出上诉。

案件涉及养老金扣发、财产查封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背景

贾凤仙,女,62岁,是涿州市综合执法局园林处退休职工。2016年6月12日,因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被警察非法抓捕并关押;2019年9月6日被非法判刑7个月。

2026年2月,涿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依据《人社部〔2012〕69号》文件,以这段所谓「刑期」为由,扣发其养老金,并要求她退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共计48万元。

社保中心提诉 欲追回已发养老金

2026年5月21日上午,贾凤仙收到《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当天下午,她又收到法院传票,通知将于6月9日开庭审理社保中心提起的「不当得利」民事诉讼。

庭审中,社保中心辩护律师透露:贾凤仙名下的门店房产已于5月份被以「财产保全」为名查封。法官询问社保中心法人代表是否愿意调解,对方明确表示「不需要」。

法院裁定:原告主体不适格

2026年6月25日,涿州市法院通知贾凤仙:她在社保中心欲追回养老金一案中胜诉。法院裁定,涿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贾凤仙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截至目前,贾凤仙尚未收到社保中心是否上诉的消息。

养老金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受法律保护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养老金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劳动者退休前一生辛勤劳动的成果,社保机构仅负有代为管理和按月发放的职责。

相关法律条文包括:

  o 《宪法》第四十四条: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o 《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退休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o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缴费满十五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o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争议焦点:不公开文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涿州市社保中心援引的《人社部〔2012〕69号》文件不仅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其最后一页还明确标注「此件不公开」。按照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公开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此外,该文件适用对象为2014年以前退休、吃财政工资、存在「吃空饷」问题的人员,与正常缴费、依法退休的公民并无关联。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过时甚至违法的内部文件凌驾现行法律,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结语

贾凤仙案凸显出部分地区社保部门在养老金管理中的违法操作,也反映出中国大陆以中共的「内部文件」替代法律的乱象。案件后续是否会进入上诉程序,仍需关注。

明慧网原文链接: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6/7/14/养老金「被追缴」案驳回涿州法院认定社保中心起诉无效-512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