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陳軍傑提行政訴訟 討回兩個月養老金
文/明慧網通訊員(明慧之窗記者郁欣編輯)
北京豐台區法輪功學員陳軍傑被告知退回養老保險金和扣發養老金後,日前委託律師提起行政訴訟,對象則是北京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大興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兩點整,通過網上視頻開庭。開庭時,社保中心表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補發陳軍傑兩個月的養老金。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大興區社保中心發出《告知書》給陳軍傑,其涉及兩個具體行政行為:
1)陳軍傑需退回由用人單位,北京市東辰鋁業公司於二零零四年五月至二零零七年三月,所繳納的養老保險;
2)暫停支付陳軍傑的養老待遇,二零二一年十月至現在,她的養老金被停發。
做好人 兩次被非法判刑三年
陳軍傑,女,今年六十五歲,家住北京市豐台區。她曾經患類風濕性關節炎、風濕性心臟病、僵直性脊柱炎等,靠止疼藥、止疼針,維持上班和生活。
一九九五年底,她開始修煉法輪功,從此,一片藥沒吃,無病一身輕,給國家和家庭節省了醫藥費,人更加善良、寬容。
在中共迫害下,陳軍傑多次遭綁架、抄家、非法勞教、判刑,被迫流離失所。二零零四年四月至二零零七年四月,她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她被非法判刑三年五個月。
她未修煉大法的丈夫和兒子也受株連,兩人都被關押,丈夫還被非法勞教、被單位開除。
因為修煉真、善、忍,陳軍傑除了被中共違法判刑迫害,還遭受經濟迫害。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大興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發出《告知書》,向陳軍傑「討回養老金」並「扣發養老金」。
因此,陳軍傑依法對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北京市大興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就其《告知書》要求陳軍傑「退回養老保險」及「暫停支付養老金」兩項,提起行政訴訟案。
行政訴訟案開庭審理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兩點,陳軍傑的行政訴訟案,通過網上視頻開庭,陳軍傑委託律師代理。
法庭上,陳軍傑和律師表示:
一、對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七年所繳保險費作退費處理的決定違法。大興區社保中心無權處理十餘年前的繳費行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二、《告知書》稱,其作出退費決定的依據是《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簡稱「六十九號文」)第十三條、《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二十九號文」)第五條的規定,即「被保險人在被判刑、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該規定不具有合法性。
陳軍傑及所在東辰鋁業公司,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七年,依法應當且必須繳納養老保險。《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險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城鎮勞動者(簡稱被保險人),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被保險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城鎮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根據上述法律及地方政府規章可知,參加養老保險的唯一前提是個人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只要是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城鎮職工,就應當且必須參加養老保險,這是職工及企業的法定權利與義務。
在法庭最後陳述中,陳軍傑說:「由於我修煉法輪功,所在原單位從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七年停發了我的工資,所以我們一家人在我服刑前,就一直都是靠丈夫一人的工資生活。」
「讓我沒想到的是,二零零四年,我被非法判刑三年,不修煉的丈夫竟然也被抓了,被非法勞教二年。釋放後,丈夫因此失去了工作。我的孩子也受到株連,被非法關押一個月。他們的身心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只有靠親朋好友的接濟和借款生活。」
「丈夫在勞教所患有糖尿病,回家後,身體好些,去打工維持生活,同時還要給在監獄裏服刑的我存些生活費,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我回家,並辦理退休。」
開庭結果:討回兩月養老金
通過此次行政訴訟案及陳軍傑的陳述,可以看到,陳軍傑自二零零一開始,因為堅持信仰真善忍,不放棄修煉,經歷了被非法判刑、非法關押、被扣除工資等迫害,她丈夫及兒子被株連,被非法勞教和關押,使他們一家人的生活遇到了極大的困境。
陳軍傑被非法判刑兩次,二零一九年六月,陳軍傑刑滿釋放回家,此時她已是花甲之年(六十歲)。
然而,對於信仰真善忍的陳軍傑的迫害並沒有停止,大興社保中心多次發《告知書》,告知陳軍傑扣發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並退回二零零四年四月至二零零七年四月服刑期間,陳軍傑所繳納的養老保險。
通過此次開庭審理,陳軍傑本人及律師指出,大興社保中心無視事實,於二零二一年十月份開始,暫停支付陳軍傑的養老金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係非法不作為。
在此次開庭中,社保中心人員說,陳軍傑的單位已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辦理完核准手續,十二月補發陳軍傑兩個月養老金。
然而,這只是此案的第一個結果,也只是陳軍傑的第一個案子,退繳養老保險;下一個案子,是關於扣發三年半養老金。養老金訴訟過程比較長,但是,陳軍傑和律師表示,一定討回陳軍傑的公民權利和應得的財產。
結語
面對這種種的迫害,陳軍傑依然以慈悲的心態,多次與大興社保中心及退休前所在單位溝通,告訴他們自己因為修煉法輪功後的身心變化,及累計六年監獄監禁迫害的經歷,請他們不要再延續對修煉人的迫害。
相關單位、人員請懸崖勒馬,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拿出良知、謹守本分,以維護好人的權益。
◎相關人員信息
■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局長:吳山良,男,漢族,出生年月:1965-06-01,
地址:大興區永華南裏甲14棟,辦公室電話:69298217
北京市大興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永華南裏14-2號
˙法定代理人,職務,主任:薛軍,男,滿族,
出生年月:1970-02-19,黨員
■北京市大興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待遇支付科科長:趙鑫,女,電話:010-81296641,18618229532
■北京市大興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養老科:王某,電話:81296811
■北京市大興區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
˙白銀濤,男,漢族,出生年月:1980-07-02,黨員
˙王麗彬,女,漢族,出生年月:1984-08-14,黨員
˙李寧,男,漢族,出生年月:1978-10-17,黨員
˙馬曉玲,女,漢族,出生年月:1983-02-23,黨員
˙馬海龍,男,漢族,出生年月:1971-03-03,黨員
˙楊凱,男,漢族,出生年月:1983-03-03,黨員
˙程駿超,男,漢族,出生年月:1983-08-10,黨員
˙農梅,女,漢族,出生年月:1981-12-10,黨員
˙劉偉,男,漢族,出生年月:1976-08-10,黨員
˙張璐琢,男,蒙古族,出生年月:1984-12-07,黨員
˙賈彥彥,女,漢族,出生年月:1984-07-25,黨員
˙寧帥,男,漢族,出生年月:1985-03-04,黨員
˙龔正,男,漢族,出生年月:1983-03-25,黨員
■北京市大興區法院行政庭
˙審判長:王玉紅,女,漢族,1966年07月19日,中共黨員
電話:010-57362829
˙陪審員:曹瓊 李春媛
˙法官助理:陳雨曦
˙書記員:畢靜
(原文: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4/北京陳軍傑依法行政訴訟-討回兩個月養老金-437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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