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馮貴春獄中遭剝奪權利 獄方涉嫌至少10項違法
【明慧之窗訊】山東省臨沂市法輪功學員馮貴春(女,30多嵗),2023年8月24日被臨沂市蘭山區公檢法聯合綁架並非法判刑4年,隔年10月被劫持至山東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獄方爲了使馮貴春放棄信仰,曾經強迫她坐小板凳、「關小號」、禁止她洗漱、購物、會見或通訊等。據悉,獄方之行爲涉嫌至少10項違法。
馮貴春是當地市中心血站職工,爲人善良正直。2023年8月24日,她向民眾講述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並散發真相資料時,被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警察綁架,隨後被非法關押在臨沂市看守所。
2024年5月30日,她被蘭山區法院非法判刑4年並勒索罰金2萬元。上訴後,臨沂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2024年10月17日,她被劫持至山東省女子監獄十一監區。
山東省女子監獄爲追求所謂「轉化率」,專門設立十一監區,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迫害。其中「嚴管」迫害尤爲典型:將學員單獨關押在小號,安排多名犯人貼身監控,24小時體罰;禁止與他人說話;限制洗漱、如廁、飲水;隨時遭毆打、上刑具等。
馮貴春在獄中仍堅持真、善、忍價值,獄方爲了使她放棄信仰,以馮貴春「不寫思想彙報、不參加教育日」爲理由,強迫她觀看誣蔑法輪大法及其創始人的影像;強迫長時間坐小板凳、「關小號」;禁止她洗澡洗頭,致全身長滿痱子;禁止購買食物;2025年10月開始,禁止她給家裏打電話、寫信等。馮貴春因迫害而變得消瘦,2026年4月就醫檢查顯示已有十幾顆牙齒鬆動,進食困難。
據悉,監獄實行的「轉化」手段,涉嫌至少10項違法:
一、違反《憲法》第36條、《刑法》第251條 「宗教信仰自由」
- 《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刑法》第251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二、違反《刑法》第248條 「虐待被監管人」
-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酌情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違反《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四、違反《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第246條「侮辱」及「誹謗」
-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者。
五、違反《監獄法》第7條、第14條「侮辱、虐待」
- 第7條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 第14條 :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爲:
1. 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2. 侮辱罪犯的人格;
3. 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4. 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5. 其它違法行爲等。
六、違反《警察法》第22條「逼供、體罰、虐待」
- 第22條:人民警察不得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七、違反《公務員法》第59條「濫用職權」
- 第59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結語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載明: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享有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的權利;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驅逐;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罰等。
然而,在中國,大量重複、類似案例顯示,國家單位與行政機關公職人員不依照法律行事,更剝奪公民基本人權。特別是在1999年7月20日以來針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27年中,不但違背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更是明目張膽地顛倒了基本的是非與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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