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修煉法輪功合法 迫害法輪功有罪

文/中國大陸來稿 (明慧之窗記者宋蒖琂編輯)

中國《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等政策,明確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

任何迫害良善的犯罪行為都無法得到任何「上級」的保護;更別指望「內部通知」或「指示精神」為自己開脫法律責任。

中國大陸的公檢法人員往往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構陷法輪功學員,這是公檢法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諸多罪名。

一、構成犯罪的四要件不成立

在中共持續二十六年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式迫害中,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恰恰是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政、司法機關公職人員。

犯罪事實,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必須具備。無論廣義的犯罪事實,還是狹義的犯罪事實,都不能針對法輪功學員,因為只有具備犯罪四要件的事實才能稱為「犯罪事實」。

從《刑法》第三百條犯罪構成四要素來看,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個好人,不存在任何犯罪的主觀故意(主觀方面);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沒有犯罪客體);也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客觀方面)。也就是說,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根本就不存在。

再從《刑法》第三百條要保護的客體,即「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角度講,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破壞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違反哪部具體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更沒有破壞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對法輪功進行定義、指控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真相違法。

認定法輪功學員「破壞法律實施」,必須明確指出: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被破壞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

事實上,所有法輪功學員的冤判案件中均無相關證據證明。

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實際上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多少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

也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同時,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講真相的行為是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的:

《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法律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據《憲法》的規定,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向人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傳播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面對無理的違憲違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這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信仰和言論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有了冤屈,「攔轎喊冤」,向周圍人訴說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無可非議的。

現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無辜被打壓、被迫害,他們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周圍的民眾訴說冤情,告訴人們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告訴人們法輪功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這難道不應該嗎?如果人們在受到冤屈時,連喊冤的行為都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這樣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迫害善良的工具。

面對無理的違憲違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去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這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信仰和言論的自由,是合法的,是合情、合理的。

二、法輪功是正信 不是「邪教、邪教組織」

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

對於法輪功來說,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法輪功也根本沒有任何組織形式,法輪功學員只是本著修心、向善的目地散落於世界各地的鬆散的群體,因此與「邪教組織」風馬牛不相及。

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標準,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洪傳全球100多個國家,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一萬多項。

可能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迫害元凶江澤民(已死)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污衊之詞。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

中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因此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代表不了國家,是其公然對法輪功的污衊、誹謗。

中國大陸的網絡平台上也充斥著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言論,均為污衊誹謗之詞,沒有任何合法依據,也非國家官方紅頭文件認定,網絡上言論不是判斷對錯的標準,更不是辦案、判案的依據。

《刑法》第三條規定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暫且不論政府是否有權認定邪教組織,直至今日唯一官方認定的邪教組織文件是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搜索(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即可查詢相關內容。

(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邪教組織有7種:分別是1)呼喊派;2)門徒會;3)全範圍會;4)靈靈教;5)新約教會;6)觀音法門;7)主神教。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1)被立王;2)統一教;3)三班僕人派;4)靈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兒;6)達米宣教會;7)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十五年後的二零一四年六月,《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中國官方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

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標準,於民族、國家、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美國聯邦眾議院通過了《法輪功保護法案》。

三、兩高對《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違憲

1. 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審理依據。

《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而兩高司法解釋連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沒有權力違反《憲法》、《立法法》,做出剝奪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

2. 兩高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釋之實,因違憲、違法、越權而無效。

依據《憲法》,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依據《立法法》,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而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立法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行為,甚麼行為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對《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列舉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罰,這是兩高違反《憲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權的表現。

因為,兩高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創設的犯罪行為,自己規定的刑罰尺度,因此「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實為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應當闡明,滿足何種條件,如在主觀上是否只有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具體的因何種行為,才可能導致破壞哪一部法律,其中哪一條法律的實施?

比如某人限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那麼他就破壞了《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如某人干預法院或檢察院依法實行獨立審判或者獨立行使檢察權,那麼,他就破壞了《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或第一百三十六條的實施等等。

然而,兩高的解釋卻離開了本罪的構成而言它,說甚麼「製作、傳播多少份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或多少冊書籍」的就是「破壞法律實施」。「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與「破壞法律實施」根本不是同一概念。

法輪功書籍在中國大陸屬於合法出版物。

四、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

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

綜上所述,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講清真相的行為是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行為才是真正的犯罪行為。

法輪功學員的信仰和講清真相的行為是受到國家《憲法》和法律保護的合法行為,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行為才是真正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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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5/8/23/簡述-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498675.html

(本文圖片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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