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國公檢法人員:選擇善良 平安吉祥

致中國公檢法人員:選擇善良 平安吉祥

文/中國大陸來稿(明慧之窗記者心篤編輯)

一九四五年,紐倫堡的法庭上,納粹德國的官員、將領、集中營的負責人、蓋世太保、黨衛軍,甚至醫生、護士,還有十四名法官,站在被告席上,被指控犯下了「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主動甚至是積極地配合納粹邪惡地對猶太人種族滅絕,造成了六百萬猶太人的死亡。

職責豈是犯罪藉口

絕大多數的被告為自己申辯的唯一藉口 ── 我在執行國家的法律,在執行上級的命令。對於這種辯解,美籍德國猶太哲學家漢娜阿倫特指出:

這是一種被正常化了的邪惡,它比沒有以職責作為藉口的邪惡更加可怕,因為沒有藉口的邪惡至少還會使罪犯在心靈深處受到譴責;可是有了職責作為藉口,犯罪就成為某些人的職業──「正常」、「正當」甚至「高尚」的職業,罪犯們不但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這樣,許多人可能甚至為此而成為合法的犯罪狂,在他們眼裏,這些罪惡能夠成為他們謀生的手段和來源,在此基礎上,罪惡必將迅速繁殖,如核裂變般波及整個社會。久而久之,社會即便不走向滅亡,也會走向混亂和動盪。

在正常社會裏,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之神一手拿著天平,一手拿著正義之劍,象徵法律即是維護公平正義。

在正常社會裏,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之神一手拿著天平,一手拿著正義之劍,象徵法律即是維護公平正義。

但中共前黨魁江澤民一意孤行,公然濫用、捆綁整個國家機器,包括行政、司法、監察機關,以達到一己私利,對無辜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實為當今社會最大的人權災難。

在這場持續二十多年的慘烈迫害中,由於法輪功學員和平非暴力的抗爭,再加上國家行政司法體系全面的崩潰,許多有頭腦的人主動尋找真相,揭開謊言。

公檢法司系統內越來越多的人不再盲目追隨中共邪惡勢力的指使,並力所能及的保護法輪功修煉者。中國許多地方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對法輪功學員不管、不抓、不立案、不判或輕判,或者採取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使法輪功學員恢復自由。這是一種真相漸入人心、良知復甦、舉國覺醒的可喜趨勢。

但遺憾的是,從最近接二連三非法重判法輪功學員的情況來看,還有許多不明真相的公檢法司系統的人員卻以執行「上面」的命令為由,主動或被動地延續迫害政策。這種短視行為無異於飛蛾撲火,猶如被江氏犯罪鏈條越纏越緊卻不自知,其面臨的危境將如紐倫堡法庭上那些納粹相關人員,令人擔憂。

給法輪功學員處刑的違法性

中共執法人員以執行「上面」的命令為由給法輪功學員處刑是違法的,而且判決的刑期是由「上面」── 610、政法委說了算,往往還沒等開庭,刑期就定好了,開庭只是走過場。

610,即「610辦公室」,其實是非法組織。是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私自設立用來迫害法輪功的組織,到二零一八年所謂的機構改革時,將其併入政法委、公安部,沒有經過國務院或主管部門批准,也沒有經過立法機關決議,也沒有經過民政部門登記或註冊。它不具備法律上「人」的資格,沒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能獨立做出任何法律行為及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它做出的任何行為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政法委,即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法委員會,簡稱中央政法委。它是黨務機構,不是國家機關。其職能範圍只限於其黨組織內成員,超越其範圍的一切活動、行為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我們來看看給法輪功學員處刑的違法性,以及涉嫌的諸多罪名。

1. 錯用《刑法》第三百條和濫用兩高的司法解釋迫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

中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利用邪教組織」,一是「破壞法律實施」,二者缺一不可,否則都不能成立。首先,法輪功不是邪教,其次,公安部認定的十四個邪教組織中是沒有法輪功的。

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公開發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三家聯合頒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了十四種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在其中。

而且法輪功沒有組織的任何形式,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要證明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證明法輪功學員是怎麼具體破壞法律實施了。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答案均是「沒有」!

公檢法機關利用法律的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案例,這種迫害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的規定的實施;聽命於政法委或原「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

兩高,即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它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沒有立法權。中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它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均無立法權。所以兩高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行為,甚麼行為要施以刑罰。

兩高擅自擴大對《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刑適用,違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更是披著「司法解釋」的外衣,行立法解釋之實,是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其司法解釋是違憲、違法、越權,因而是無效的。按著這樣的非法「解釋」來給法輪功學員判罪定案,也是非法、無效的,將來都會被罪責的。

公檢法機關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地破壞法律實施。

2. 公檢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涉嫌構成多項罪名: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侵佔罪、誹謗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等。

公檢法人員基於迫害目地,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偵查、審查起訴、開庭審理的所有行為,都是執法犯法的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搜查證」的行為是違法犯罪,所以這「搜查證」是無效的。警察抄家的行為,無論是否持有「搜查證」,都構成了國際法上的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種族滅絕罪)以及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另外,將法輪功資料鑑定為邪教宣傳品的公安機關鑑定機構和個人,涉嫌偽證罪、濫用職權罪、誹謗罪。歸根結底: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而且,中國《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非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今,國家一再強調要依法治國,明確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許多的法律舉措也明確告知──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者必將會受到終身追究。已經向下級領導和具體辦案人員敲響警鐘,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的人員的退路。

中共在歷次政治運動迫害好人之後,都會找替罪羊為其脫身,把罪責推到當時執行者身上。如文化大革命後平反冤案時規定,誰打死老幹部誰償命,當時北京公安局局長劉傳新畏罪自殺,文革中表現積極者定為「三種人」清出幹部隊伍。一九八九年鎮壓學潮也如此。所有一意孤行仍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各級官員們,能不深思嗎?

良知決定未來

「我們雖然不是納粹,但是我們的所作所為比納粹更惡劣,因為我們知道他們是誰,正在幹甚麼,卻仍然選擇為虎作倀。」這是電影《紐倫堡審判》中受審法官簡寧最後的獨白。

在對待法輪功的問題上,能否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必依,還是協助掩蓋迫害真相,正是對每個公檢法司官員良知的拷問。

現在,越來越多的公檢法司人員明白了法輪功真相,他們做出真正明智的選擇,用實際行動不再做違法的事。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的案例越來越多,有的主動抵制、逃避上級迫害指令保護法輪功學員,有的撤訴、免予起訴直接釋放法輪功學員。

一個明智的法官曾對「610」人員說:「給法輪功定罪我實在找不到法律依據,如果你們誰敢簽字,我就敢判。」結果誰都不敢簽字。可見610、政法委都知道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所以都不想簽字留下證據,都怕將來擔責任。那麼這些基層的公檢法人員扮演甚麼角色呢?就是他們一開始即準備的替罪羊。

古往今來,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上天亙古不變的鐵律!在人生路口,人人都面臨不同的抉擇,有時一念之差就是生與死的殊途。真希望更多的官員、法官、檢察官,在善惡間做出正確抉擇,利用一切有利條件保護法輪功學員;在決定他人命運的同時,也為自己的生命選擇美好的未來。

「人在做,天在看」,鬧劇結束的那一天已為時不遠,希望在不久的將來,當江澤民犯罪集團站到被告席上、接受大審判的時候,你能為自己曾經選擇了善良而感到慶幸。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祝每個有良知的生命都能為自己和家人帶來幸福快樂、平安吉祥。

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祝每個有良知的生命都能為自己和家人帶來幸福快樂、平安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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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9/勸善信-送給善良的您-487938.html

(本文圖片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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