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老人何明英遭誣判 家屬控告公檢法責任人

文/明慧網遼寧通訊員(明慧之窗記者趙冬雪編輯)

遼寧省瀋陽市法庫縣67歲的法輪功學員何明英,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罰金二千元。何明英已於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訴。她的家人也對製造這起冤案的公檢法人員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父老鄉親們聯名聲援無罪釋放何明英

中共迫害法輪功群體二十五年,為了逼迫善良人放棄信仰,對他們橫加各種酷刑折磨、非人虐待以及毫無人性的摧殘,特別是冤獄中的迫害更為殘忍和邪惡。

何明英遭綁架關押、被非法庭審後,聽聞此事的眾親友和鄉親們在震驚之餘,更是為這位年近七旬的善良老人擔憂。鄉親們紛紛在何明英家人要求無罪釋放的呼籲信上簽名聲援,希望何明英早日回家。

以下是何明英家人的呼籲信及鄉親們的聲援簽名:

各位父老鄉親:

我母親何明英修心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卻遭到不法人員的惡意誣告和陷害,已被非法起訴、庭審,正面臨被冤判。在中國,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信仰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把這樣的好人關進監獄,其實就是在摧殘社會的良知和道德。

為了維護起碼的人性、公義與良知,制止這起陷害無辜、摧殘良善的冤假錯案,希望善良正義的父老鄉親們能伸出援手,證實我母親是好人,支持、聲援我母親何明英無罪釋放,早日回家!

二、法院無視法律與民意 作出枉法判決

一審法院不但違反庭審法定程序非法審理何明英構陷案,對所有證據均未進行當庭質證,而且無視親友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對親友辯護人庭前庭後向法院院長、法官等人遞交的一系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以及代表民意民聲的聯名書一概視而不見、一律不予回覆,也不予採納。

對辯護律師及親友辯護人為當事人依法所作的有理有據、事實證據充份的無罪辯護意見也一律「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無視公安人員諸多違法事實;無視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無視法輪功不是邪教這一事實,明知道當事人是好人,沒有犯罪行為,卻一定要將無罪之人判刑,在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最終對當事人何明英作出枉判一年、罰金二千元的非法判決。

這起人為製造的冤假錯案,使年近七旬的老人何明英身陷囹圄,身心受到嚴重打擊與傷害,同時還將面臨與承受殘酷的冤獄迫害,令家人非常擔心。

三、家屬依法控告製造冤案的公檢法責任人

何明英遭到冤判後依法提出上訴,同時家屬分別向12389、12309、12337、12388、12380等舉報平台對製造這起冤案的公檢法人員進行了實名舉報和控告,要求依法追究違法人員的刑事責任。

1、控告派出所和國保警察

控告人認為:當事人何明英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違法,更不構成犯罪。被控告人在明知當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當事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惡意構陷當事人何明英,對何明英採取違法刑事追訴的行為,繫故意製造的冤假錯案。

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搶劫罪」、「偽證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眾多罪名。

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檢察機關對於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恢復當事人何明英的人身自由,返還何明英私人合法財物,並由被控告人依法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及司法賠償,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公民的合法權益。

2、控告公訴人、檢察長

被控告人包庇、放縱公安偵查機關,直接濫用職權非法起訴當事人,明知當事人無罪,公然在法庭對當事人進行侮辱、誹謗,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給當事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

公訴人濫用手中的權力破壞《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實施,才是真正觸犯《刑法》第246條、300條、397條、399條的相關規定,依據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等規定,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控告一審法官、法院院長

被控告人:瀋陽市渾南區法院法官郝小麗、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院長王文豔。

被控告人郝小麗、王文豔的一系列違法行為不僅嚴重敗壞國家司法形像,而且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

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還當事人清白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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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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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圖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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