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會眾議院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 制裁中共活摘器官參與者

美國會眾議院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 制裁中共活摘器官參與者

文/明慧網記者王英(明慧之窗記者宋蒖琂編輯)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美國國會眾議院一致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法案譴責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譴責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罪行,並對參與活摘器官的人進行制裁。法案同時要求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必須立即停止。

由賓夕法尼亞共和黨國會眾議員斯科特・佩里(Scott Perry)發起的H.R.4132法案,也稱《法輪功保護法案》(Falun Gong Protection Act),在眾議院通過後,將提交美國聯邦參議院投票,然後呈交美國總統簽字生效。

賓夕法尼亞國會眾議員佩里(Scott Perry)在投票前發言。

國會眾議員佩里在投票前的發言中說:「自從一九九九年,法輪功就一直成為中共迫害的目標。法輪功是性命雙修的功法,法輪功學員遵循真、善、忍的原則。一九九九年,中共估計有七千萬到一億人修煉法輪功。」

他說:「法輪功在中國很流行,卻遭到中共殘酷的迫害。修煉法輪功的人被非法關押,受到酷刑折磨,被迫做苦工,甚至被活摘器官致死。」

佩里還表示:「該法案是美國國會首次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對迫害和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行為採取強有力的法律行動,使法輪功成為立法和行動的核心。《法輪功保護法案》對那些參與或協助中共活摘器官的人實施制裁。」

該法案表示,中共領導層對法輪功的廣泛、系統、國家支持的迫害,明顯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可能構成群體滅絕罪。

該法案介紹了美國國會、人權律師、人權專家等世界多個獨立機構,通過大量數據、調查報告,從多角度論證了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事實。

該法案說,可靠的證據表明,法輪功學員被大規模的活摘器官,並且成為這種野蠻行徑的特定目標。

美國國會認為,通過非自願的器官摘取來殺人,嚴重違反了普世的醫學倫理標準,直接違背了人類道德的基本標準。

《法輪功保護法案》全文中文翻譯如下:

《法輪功保護法案》原文

本法案旨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活摘器官行為實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

第一節:法案簡稱

本法案可稱為《法輪功保護法案》。

第二節:美國國會的發現

(1)法輪功是佛家修煉方法,以真、善、忍為原則。該功法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在中國傳出,旨在通過煉功、打坐和提升道德來改善身心健康。

(2)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在中共政府多年不斷升級的騷擾之後,時任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在全國範圍內發動了旨在消滅法輪功的大規模迫害。自那時起,中國已關押了幾十萬法輪功修煉者。

(3)美國國務院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發布的《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對中國一文中寫道:「在中共政府一九九九年禁止法輪功之前,政府估計法輪功學員有7000萬。法輪功消息人士估計,仍有數千萬人私下修煉法輪功。自由之家估計,法輪功修煉者有700萬至2000萬。」

(4)自由之家在《2021年世界自由報告》中對中國的報導說:「中共政權在二零二零年繼續進行消滅法輪功的運動。近年來,數百名法輪功修煉者被判處長期監禁,還有許多人被任意關押在各種『法制教育』設施中。被關押者通常會遭受酷刑,目的是強迫他們放棄信仰,有時甚至導致在關押期間死亡。」

(5)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在二零二一年的報告中,對中國的主要調查結果指出:「據報導,二零二零年,數千名法輪功學員因信仰而受到騷擾和抓捕,有些人可能在拘留期間因遭受虐待和酷刑而死亡。可靠的國際報告還表明,包括從法輪功學員身上摘取器官的行為可能仍在繼續。」

(6)中共領導層對法輪功進行大規模、系統性、國家支持的迫害,明顯侵犯了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並可能構成群體滅絕罪。

(7)迫害法輪功運動由中共中央各部門負責監督,包括所謂的「預防和處理邪教中央領導小組」(又稱610辦公室)。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該小組前辦公室主任餘輝被美國政府列為制裁對像。

(8)法案中提到的報告表明,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的大部分內容,因為據稱器官主要來源於未經自願同意的囚犯,器官被有償交易,器官採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較低,而且中共阻止對其移植系統進行獨立或公正的檢查、審查與核實。

(9)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聯合國人權專家發表聯合聲明,對「有關中國針對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維吾爾族、藏族、穆斯林和基督徒在內的人進行摘取器官的報導」表示極度震驚。

(10)根據獨立研究和官方統計數據,很明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的許多器官移植不符合國際公認的道德標準。

(11)自由之家在其《2021年世界自由報告》中關於中國的部分中指出:「政府聲稱已經停止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然而,器官移植行業的規模和獲取某些器官的速度遠遠超過了該國新生的自願捐獻系統所能達到的速度,國際社會越來越關注與這種做法有關的可能危害人類的罪行。」

(12)《BMC醫學倫理》雜誌發表的二零一九年中國器官捐贈數據的法醫統計分析,得出以下結論:「中國明顯的、系統性地偽造全國器官捐贈數據,嚴重破壞了中國融入國際移植界的真誠努力。」

(13)二零一九年,美國約有1.45億人登記捐獻器官:19,257人捐獻了器官,進行了39,719次移植;實際捐獻者與登記捐獻者的比例約為0.00013。英國、加拿大和其它國家也觀察到有類似的比例。相比之下,中國聲稱截至二零一九年初已擁有90多萬名登記器官捐獻者;來自中國的數據也顯示,二零一九年器官捐獻者5818人,進行了19,454次移植,實際捐獻者與登記捐獻者的比例為0.0057。雖然這一比較沒有控制其它可能的變量,但中國剛剛起步的器官捐獻計劃在二零一九年產生的器官捐獻者是美國的44倍,這一事實值得國際社會關注。

(14)可靠的證據表明,法輪功學員被大規模的活摘器官,並且成為這種野蠻行徑的特定目標。

(15)二零零七年一月,加拿大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和前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發表研究結果,證實中國可能存在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情況。他們還得出結論,當時沒有證據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自願捐獻系統,儘管如此,中國政府報告稱,在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四年間,其器官移植基礎設施急劇增加(增加了三倍),這與迫害法輪功的開始同時發生。

(16)二零一六年,麥塔斯、喬高和調查記者伊森・古特曼發表了一份詳盡的報告,結論是,自二零零零年以來,中國每年可能進行6萬至10萬例器官移植手術,而法輪功學員是器官的主要來源。

(17)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在其二零二零年年度報告中引用了對中國偽造器官捐贈數據表示擔憂的報告,這使人們對中共聲稱已經終止活摘器官的說法產生了進一步的懷疑。

(18)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由相關法律、文化和醫學專家組成的「調查中共活摘器官的獨立人民法庭」在傑弗里・尼斯爵士主持下,發布了最終判決,其中包括:

(A)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了大量的器官移植手術。法庭認為,二零零零年至二零一四年間,每年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數量在6萬至9萬例之間,這一數字可信。據報導,二零一七年符合條件的註冊捐獻者人數為5146人,這留下了令人難以理解的差距;
(B)「多年來,中國各地一直在大規模地進行活摘器官,法輪功學員是器官供應來源之一,而且很可能是主要來源」;
(C)「被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被系統地進行驗血和器官檢查」,而其他囚犯則沒有接受檢測,這表明法輪功修煉者是經過專門挑選或針對性地進行這些體檢的;
(D)「……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領導人積極煽動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監禁、謀殺、酷刑和羞辱,其唯一目的就是消滅法輪功修煉和信仰。」

(19)國際非政府組織「反對活摘器官醫生組織」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提交了一份請願書,該請願書在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八年期間收集了來自世界各地300多萬人的簽名,要求對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進行調查。

(20)二零一六年六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343-114號決議,這是眾議院通過的譴責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的第五個決議,決議中說,「對持續可靠的報告表示關注,這些報告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系統性地活摘良心犯的器官,其中包括大量法輪功學員以及其他宗教和少數民族成員的器官」,並呼籲停止對法輪功的「消滅」運動和活摘器官。

第三節:國會認為:

(1)通過非自願的器官摘取來殺人,嚴重違反了普世的醫學倫理標準,直接違背了人類道德的基本標準;

(2)活摘器官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條款,和第四條「任何人不得成為奴隸或被奴役」的規定;

(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正式譴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迫害法輪功;

(4)美國政府或美國個人或組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器官移植系統的任何合作或參與都將帶來嚴重的道德挑戰,危及美國器官移植系統的完整性;

(5)中共政府支持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必須立即停止。

第四節:政策聲明

美國的政策如下:

(1)在中共執政期間,避免與中國在器官移植領域進行任何合作;

(2)採取適當措施,包括使用相關制裁權力,迫使中國共產黨停止任何由國家支持的器官摘取運動;

(3)與盟友、合作夥伴和多邊機構合作,揭露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並與國際社會密切協調,採取有針對性的制裁和簽證限制措施。

第五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活摘器官的行為實施制裁。

(a) 實施制裁──總統應針對根據第 (b) 款提交的最新名單中的每一個外國人實施第 (c) 款所述的制裁。

(b) 制裁人員名單

(1) 總則──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180天,總統應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交一份外國人名單,其中包括高級政府官員、軍事領導人以及總統認定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自願摘取器官負有法律責任或參與其中,或直接或間接參與其中的其他人員。

(2)名單更新──總統應根據第(1)款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更新後的名單──

(A)當有新信息可用時;
(B)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並且
(C)此後五年內每年一次。

(3) 形式──第 (1) 款要求的清單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機密附件。

(c) 所述制裁──本小節所述制裁如下:

(1) 凍結財產──總統應當行使《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總統的所有權力(但該法第 202 節(50 U.S.C. 1701)的要求不適用),在必要的範圍內凍結和禁止該人財產和財產權益的所有交易,如果此類財產和財產權益位於美國境內、在美國境內、或由美國人佔有或控制。

(2) 某些人不得入境──

(A) 不符合簽證、入境或假釋資格──根據第 (b) 款提交的最新名單中的外國人是──
(i)不允許進入美國;
(ii) 沒有資格獲得簽證或其它文件進入美國;並且
(iii) 不符合其它資格獲准進入或假釋進入美國,或根據《移民和國籍法》(8 U.S.C. 1101 et seq.)獲得任何其它福利。

(B) 撤銷現有簽證──第 (A) 款描述的外國人還須遵守以下規定:
(i) 撤銷任何簽證或其它入境證件,無論該簽證或其它入境證件何時簽發。
(ii)根據第(i)款作出的撤銷應立即生效,並自動取消外國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簽證或入境文件。

(3) 例外──如果允許或假釋外國人進入美國對於美國遵守聯合國和美國於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簽署、並於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關於聯合國總部的協定》或美國的其它適用國際義務是必要的,則第(2)款規定的制裁不適用於該外國人。

(d) 處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50 U.S.C. 1705)第 206 條第 (b) 款和

(c) 款規定的處罰適用於違反、試圖違反、密謀違反或導致違反為執行第 (a) 款而頒布的法規的人,其處罰的程度與此類處罰適用於實施該法第 206(a) 條所述違法行為的人的程度相同。

(e) 遵守國家安全的例外情況──下列活動應免受本節的制裁:

(1)根據1947年國家安全法第V條(50 U.S.C. 3091 et seq.)規定須報告的活動。
(2)任何美國授權的情報或執法活動。

第六節:報告

(a) 總則──不遲於本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國務卿應與衛生與公眾服務部部長和國立衛生研究院院長磋商,向國會有關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器官移植政策和實踐的報告。

(b) 需包括的事項──第 (a) 款要求的報告應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實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針對良心犯(包括法輪功學員)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進行的器官移植數量;
(B)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知或估計的自願器官捐獻者的數量;
(C)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移植器官來源的評估;以及
(D) 評估在中國醫療體系內獲取一個移植器官所需的時間(以天為單位),並根據中國已知或估計的器官捐贈者數量評估該時間表是否可行;

(3)過去十年來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國與美國實體合作進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國資助的清單;以及

(4)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是否構成「暴行」(該術語的定義見2018年埃利﹒維瑟爾《種族滅絕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條(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 形式──根據第 (a) 款要求的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機密附件。

第七節:國會委員會的定義

本法案中的「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一詞是指:

(1)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
(2)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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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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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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