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被冤判 一審嚴重違法二審非法維持原判
文/明慧網通訊員(明慧之窗記者宋蒖琂編輯)
江西省南昌市現年67歲的法輪功學員周群慧女士,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被南昌市西湖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兩個月——法官沒有下傳票,沒有提前通知開庭,沒有通知家屬旁聽,沒有任何法律文書……
周群慧遂提起上訴。近日獲知,南昌市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此案非法維持原判。
周群慧遭綁架、構陷經過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南昌市青山湖區公安分局鋼城派出所三、四個警察及兩個居委會女人闖到周群慧家,曾某某舉報她家是資料點,遂非法抄家,搶走打印機、筆記本電腦、大法書籍、《明慧週報》等。警察將周群慧非法關押在南昌市看守所。
周群慧被綁架後,家屬一直不被允許探視她,也沒有她的任何消息。直到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份,家屬想請律師過問一下情況,才得知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已經對周群慧開過庭了。
家屬打聽到主審法官是章玉娟,於是給她打了一個電話。章玉娟說:已經開過庭了。家屬問:「判了多少年?」章玉娟說:「判決書在我抽屜裏,大概一至三年。」
家屬控告法官章玉娟
家屬非常氣憤,沒想到家屬甚麼通知都沒收到就開庭了,連律師都沒來得及請,並且判決書都已經下來了,而刑期還不能確定地告訴家屬。家屬認為一審過程中多處違法,於是向西湖區法院監察室控告章玉娟。
家屬認為章玉娟作為法官至少違反了以下法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籤、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 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十三條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法官行為規範》第二十七條 開庭前的準備(一)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通知訴訟各方開庭時間和地點;(二)公開審理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公告;
家屬指出,章玉娟作為一審法官,對於周群慧的審理沒有公開進行,沒有下傳票,沒有提前通知開庭,沒有通知家屬旁聽,沒有任何法律文書,也沒有告知家屬有權委託辯護人或者可以由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沒有依法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屬於非法開庭。
章玉娟涉嫌與指定律師沆瀣一氣,陷害周群慧。她隨意指定一個人做辯護律師,這人叫甚麼名字?是甚麼律師事務所的?年齡多少?怎樣辯護?怎麼維護周群慧的合法權利?是否會做無罪辯護?甚至周群慧和家屬一直都沒有看到起訴書,不知道她被指控了甚麼,就被判重刑。
另外,章玉娟採用視頻開庭的方式,也違反了審理公開進行的原則。當時並非在疫情期間,公共場所沒有隔離,不需核酸,沒有要求戴口罩,為甚麼要視頻開庭,為甚麼不通知家屬旁聽監督。據周群慧說,視頻音響很差,她甚麼都聽不清,法官說的甚麼她都不知道。
家屬對章玉娟的控告書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寄出。約兩週後的十二月九日,章玉娟就宣布對周群慧非法判刑三年兩個月,比她抽屜裏的最高判決期多了兩個月。章玉娟還假惺惺地對家屬說:因為周群慧年紀大,所以少判了三個月。家屬對此非常氣憤。
家屬在郵寄控告狀後,多次打電話詢問,大約在半個月後,收到西湖區法院監察室短信,稱「根據政法委通知,涉及X教(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信訪投訴一律不受理不回覆。」
在西湖區法院監察室推諉、不作為的情況下,家屬又向南昌市中級法院遞交了行政覆議申請,同時也根據新掌握的案情事實,向有關部門遞交了第二份追加控告信,至今未得到回覆。
律師閲卷發現更多違法事實
由於一審太黑暗,家屬決定聘請律師介入上訴案。律師去南昌市中院閱卷後,在起訴書上看到南鋼派出所警察把周群慧的丈夫作為檢方指控周群慧的唯一證人。
據周群慧的丈夫說,他記得很清楚,當時南鋼派出所警察要他簽字,他不肯簽,警察威脅說:你不簽,我就把你抓起來。他由於害怕就簽了字。他究竟甚麼時候指控了自己的妻子,他根本就不知道,也不可能。家屬指出這是警察威逼、強迫親屬簽字,是執法犯法。
據悉,在周群慧的上訴過程中,周群慧的家屬去南昌市中級法院詢問,當時就有人說判得太重,周群慧的女兒去找二審法官,當時法官辦公室裏有人也說判的太重。
二零二四年過年後,南昌市中級法院主審法官與南昌市檢察院公訴人花了將近一小時聽取了律師的辯護意見,但是法官說,他一個人作不了主。幾天之後,律師告知家屬,南昌市中級法院合議庭已對周群慧上訴案作出「維持原判」的非法判決。
結語:為甚麼公檢法人員都漠視這些政策法令?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 「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此,奉勸執法犯法的公檢法司人員,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和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在未來法制昌明之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人,都面臨未來正義法庭審判和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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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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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源:明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