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張玉春多次被騷擾 92歲父親目睹非法迫害

成都張玉春多次被騷擾 92歲父親目睹非法迫害

文/明慧網四川通訊員(明慧之窗記者方心編輯)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成都市成華區政法委、成華區二仙橋街道長林盤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社區警務工作站的警察,共計十多個年輕人,突然闖進成都市理工大學理工東苑家屬區張玉春的父親家,騷擾破壞。

張玉春是一名法輪功學員,她的父親現年92歲,生活不能自理,由張玉春照顧。

八月二十五日中午12點半─13點左右,張玉春正在餵父親吃飯,這群人一進屋裡,見到客廳牆壁上貼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福字,立即爬上去抓扯掉,還抄走了桌子上的真相台曆。

幾人衝進臥室,到處亂翻,把臥室弄得不成樣子。這時,張玉春的哥哥(當時哥哥和嫂子也在她爸爸家)看到他們跑進臥室,起身跟進臥室,看到眼前這種流氓行為,氣憤地大聲說:「怎麼,要抄家?你們都給我放下!」這幫人才停止做惡。但抄走了牆上的真相掛曆。

還有幾個人逼張玉春在他們寫的文件上簽字,被張玉春拒絕。另外幾個人誘騙她家嫂嫂用張玉春名字簽字,並威脅她嫂嫂說:「妳不簽字,就把妳妹妹抓走。」她嫂嫂嚇壞了,被逼嚇得簽了字。

這時,逼張玉春簽字的那幾個人,連拽帶推的把張玉春按住,並拽著她的胳臂和手,強迫她按手印。張玉春握緊兩隻手,抱緊拳頭不按,此時,又上來幾個人連按帶推按住她胳臂和手腕,對著她的手關節就按。

張玉春92歲的老父親看到他們這種野蠻非法行為,氣憤地大聲呵斥,但這幫人根本不理睬,繼續做惡。

這時一個人高喊:「哈哈,這回妳不是法輪功了。」隨後,這幫人一窩蜂地離開。

在這之前,他們還到張玉春父親家騷擾過五次,其中有三次都是十幾人。可憐這些共產黨謊言毒害的年輕人,在無知地做惡。

法輪功學員在自由社會以及中國社會的處境對比。(明慧之窗)

騷擾迫害法輪功學員 違法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政治權利、經濟權利、信仰自由的權利。誰剝奪此權利都是違法的。所以,法輪功在中國完全合法: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1. 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集會自由。

《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 騷擾行為違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民法典》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結語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對法輪功學員的騷擾行為是對法輪功學員的歧視,是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明慧網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9/17/成都市成華區張玉春女士多次被騷擾-449704.html

(本文主圖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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