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女教師上訴社保退休金案勝訴

撫順女教師上訴社保退休金案勝訴

文 / 遼寧通訊員(明慧之窗記者李蓮編輯)

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罔顧法律,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判決法輪功學員徐玉芝返還領取的退休金,徐玉芝提出上訴。撫順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做出終審裁決,駁回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起訴。

徐玉芝是撫順新賓南雜木中心小學退休教師,已是七十多歲的人,養老金是她的全部生活保障,取消養老金等於剝奪她的生存權。

徐玉芝聘請的律師說,徐玉芝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受退休養老金,這個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但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汙衊徐玉芝以詐騙和偽造證據騙取養老金。

徐玉芝說:「這實屬張冠李戴,偷換法律概念,是明顯的越權行為。我是合法退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

終審裁決 徐玉芝勝訴

撫順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點三十分,二審開庭,地點在撫順市中級法院第十法庭,做出終審裁決(民事裁定書(2022)遼04民終1137號)如下:

上訴人徐玉芝因與被上訴人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22)遼0411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銷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22)遼0411民初139號民事判決;

駁回被上訴人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的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666元,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已預交,應予退還。二審案件受理費1666元,徐玉芝已預交,應予退還。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事件回放:非法判刑  停發退休金

徐玉芝是撫順新賓南雜木中心小學退休教師,一九五一年生,在工作中兢兢業業、任勞任怨,多次被評為縣、鎮級優秀教師。二零零一年二月退休。

徐老師修煉法輪功不久,全身的疾病不翼而飛(多年有偏頭疼、神經性頭疼、結腸炎、慢性胃炎、每根肋骨都有骨刺),她為國家節省了大量的醫藥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徐玉芝在撫順市新撫區南陽社區講法輪功真相時遭舉報,被警察綁架並非法抄家,劫走一套大法書等私人物品,後被非法判刑一年,罰金四千元;二零二一年六月被撫順市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停發了退休金。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醫療及其它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關於退休職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受到刑罰期間取消退休金,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所以社會保險事業服務中心取消徐玉芝服刑期間的退休金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享受退休金是徐玉芝的正當權利

被告徐玉芝聘請的律師說,撫順新賓南雜木中心小學退休人員徐玉芝,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受退休養老金,這個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原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說被告徐玉芝以詐騙和偽造證據騙取養老金是汙衊。

徐玉芝說:「這實屬張冠李戴,偷換法律概念,是明顯的越權行為。第八十八條,指的是不符合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條件,以欺騙等方式騙取的情形。而我是合法退休,符合領取待遇條件。」

徐老師已是七十多歲的人,養老金是她的全部生活保障,取消養老金等於剝奪她的生存權,到二零二二年五月就是整一年沒開工資了,沒有分文收入。取暖費待遇都停發了,生活十分困難。

徐玉芝在服刑期間的退休金不屬於「不當得利」,這些退休金是國家給予徐玉芝的養老待遇,有合法依據,是徐玉芝的正當權利,不應該被剝奪。

撫順市中級法院法官依法辦案,予以糾正改判,維護了公平正義,給老百姓一個希望,也給自己與子孫積了功德。

與善同行,將得到神佛的護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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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2/撫順市徐玉芝上訴社保退休金案勝訴-445676.html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6/13/撫順市徐玉芝退休金案上訴案近日將開庭-444855.html

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2/4/25/社保濫訴退休金為「不當得利」-撫順女教師上訴-441693.html)

(本文圖片來源: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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