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追繳養老金案被駁回 涿州法院認定起訴無效

【明慧之窗】日前,中國河北省涿州市法院裁定,涿州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起訴涿州市退休職工賈鳳仙一案不成立,予以駁回。法院指出,涿州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與賈鳳仙不屬於平等民事主體,原告起訴不成立。社保中心法人拒絕了法官建議的調解,目前也沒有提出上訴。

案件涉及養老金扣發、財產查封等問題,引發社會關注。

案件背景

賈鳳仙,女,62歲,繫涿州市綜合執法局園林處退休職工。2016年6月12日,因向民眾講述法輪功真相被警察非法抓捕並關押;2019年9月6日被非法判刑七個月。

2026年2月,涿州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依據《人社部〔2012〕69號》文件,以這段所謂「刑期」為由,扣發其養老金,並要求她退回已領取的養老金共計48萬元。

社保中心提訴 欲追回已發養老金

2026年5月21日上午,賈鳳仙收到《責令退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決定書》。當天下午,她又收到法院傳票,通知將於6月9日開庭審理社保中心提起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

庭審中,社保中心辯護律師透露:賈鳳仙名下的門店房產已於5月份被以「財產保全」為名查封。法官詢問社保中心法人代表是否願意調解,對方明確表示「不需要」。

法院裁定:原告主體不適格

2026年6月25日,涿州市法院通知賈鳳仙:她在社保中心欲追回養老金一案中勝訴。法院裁定,涿州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與賈鳳仙不屬於平等民事主體,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駁回。

截至目前,賈鳳仙尚未收到社保中心是否上訴的消息。

養老金屬於公民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養老金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勞動者退休前一生辛勤勞動的成果,社保機構僅負有代為管理和按月發放的職責。

相關法律條文包括:

  o 《憲法》第四十四條: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o 《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退休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o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繳費滿十五年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應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o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養老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挪用。

爭議焦點:不公開文件能否作為執法依據

涿州市社保中心援引的《人社部〔2012〕69號》文件不僅與《社會保險法》相抵觸,其最後一頁還明確標注「此件不公開」。按照行政法基本原則,不公開文件不能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此外,該文件適用對像為2014年以前退休、吃財政工資、存在「吃空餉」問題的人員,與正常繳費、依法退休的公民並無關聯。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過時甚至違法的內部文件凌駕現行法律,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結語

賈鳳仙案凸顯出部份地區社保部門在養老金管理中的違法操作,也反映出中國大陸以黨的「內部文件」替代法律的亂象。案件後續是否會進入上訴程序,仍需關注。

明慧網原文鏈接:https://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26/7/14/養老金「被追繳」案駁回涿州法院認定社保中心起訴無效-512340.html